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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10月1日起施行“欠薪保障金”新规
发布时间:2007-10-01 11:26:59
上海10月1日起施行“欠薪保障金”新规

 �新华网上海9月30日电(记者高路)10月1日起,一项旨在破解欠薪难题的新规定将在上海正式施行。

��这项新规是《上海市企业欠薪保障金筹集和垫付的若干规定》。其做法以类似社会保险的模式,设立运营一笔“欠薪保障金”,劳动者在遭遇企业欠薪时,可申请由这笔资金先行垫付,从而避免因讨薪周期过长导致生活困难,进而引发社会矛盾。

��根据规定,被欠薪的员工通过申请垫付欠薪,最高可以得到相当于6个月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欠薪垫付。垫付的欠薪包括被拖欠的工资和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

��上海运营的欠薪保障金构成包括:全市企业每年强制性缴纳一定数额的“欠薪保障费”,金额与本企业员工人数、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等挂钩;欠薪追偿所得;财政补贴等收入。除一些已实行“工资保证金”做法的建筑施工企业之外,上海这项新制度将涵盖全市其余所有企业,其中包括企业内具备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有关规定还增加了征缴欠薪保障费的力度:企业未按规定缴纳欠薪保障费的,由上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滞纳金,并处以10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来源:新华网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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