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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人公园散步摔成9级伤残 设计施工方承担20%责任
2007-12-26

     一位老太太,晚饭后到月牙湖公园散步,不料下台阶时突然摔倒造成骨折。手术后,老太太被鉴定为9级伤残。一次散步出了这么大个事故,老太太认为,公园台阶的设计和管理存在安全隐患,为此她将公园的施工方和设计方告上了白下区法院,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药费等共计9万元。上周,白下区法院作出一审判决,两被告承担20%的责任,赔偿1.5万元。

    公园散步摔成9级伤残

    今年60多岁的王英华(化名)家住月牙湖附近。今年3月3日,王英华晚饭后不久,像往常一样,到附近的月牙湖公园散步。经过湖边的平台,王英华在下台阶时,突然摔倒。路过的行人发现后,立即将王英华送入医院救治。经诊断,王英华左股骨颈骨骨折。由于病情严重,王英华不得不住院接受了“人工全髋置换术”。手术后,王英华卧床休息了3个月。后经鉴定,王英华构成九级伤残。此后,她多次跟白下区建设局、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联系,表示这个公园台阶的设计和管理存在安全隐患。

    但白下区建设局、规划设计院均表示,王英华的受伤属于意外,与工程设计和管理无关。在多次协商未果后,王英华一纸诉状,将白下区建设局和南京市园林规划设计院一起告到白下区法院,要求法院判令两被告对有缺陷的台阶重新设计、重新施工以消除安全隐患,并要求两被告共同赔偿其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9万元。

    公园施工设计方成被告

    王英华在庭审中表示,她摔倒的那段台阶在月牙湖湖边,每个平台的宽度为4米,台阶之间的高度有0.19米,整个平台在视觉上没有颜色的区别,行人经过时,一不小心就会摔倒。此外,台阶附近还没有任何警示标志。她说,根据《民用建筑设计通则》、《公园设计规范》等多项规范的规定,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据此,她认为,台阶的设计和管理存在缺陷和安全隐患,被告建设局、规划设计院应承担责任。

    为了证明主张的事实,王英华还特地申请了她的邻居出庭作证,以证明曾有不少散步市民在该台阶处摔倒。王英华的两个邻居表示,在平台的第一个台阶处,确实看不出第二个平台是台阶,平台处也没有扶手。王英华的一个邻居还说,曾有一位晨练老人在同一地点摔倒。

    对于王英华的起诉,白下区建设局认为,王英华所受的伤害,跟建设局没有任何关系,因此他们单位并不应成为本案的被告。而规划设计院则表示,王英华并没有证据表明其摔倒与规划设计院的设计缺陷有因果关系,并且他们单位的这一设计方案是经相关部门认可的,还获得了南京市2007年度市级优秀工程设计三等奖。

    两被告承担事故20%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从事相关经营活动或其他社会活动的法人,未尽合理限度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应该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因设计、施工缺陷造成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和设计、施工者承担连带责任。

    根据相关规范,公共建筑室内外台阶的踏步高度不宜大于0.15米,虽然该规定并非强制性规定,但规范都是根据常人的行为习惯制定,具有科学性。本案中,事发台阶处的整个平台在视觉上没有颜色区分,河边没有栏杆围挡,平台周围未设警示标志,而白下区建设局没有增设巡逻人员提示注意台阶,以尽安全保障义务。因此,两被告对王英华摔倒致伤应承担一定责任。同时王英华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能力人,在傍晚光线不充足、对公园环境不熟悉的情况下,经过平台而未能注意,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法院根据双方对事故发生所起作用的大小,酌定王英华承担事故80%的责任,两被告承担20%的责任,并据此判令两被告赔偿王英华各项损失共计1.5万元。对于王英华要求两被告对有缺陷的台阶重新设计、重新施工以消除安全隐患的诉请,法院认为这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因此予以驳回。(宗一多)

    来源:现代快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