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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逃债务 赠房给幼子属无效
2007-11-30
想逃债务 赠房给幼子属无效

  麻烦事儿

  读者刘先生来电咨询说,李东和他是好朋友,2005年6月份,李东以做生意资金紧张为由,向他借款80万元,并承诺在2006年10月31日还清全部借款和利息。

  2006年9月份,李东将其名下的个人房屋过户到其8岁儿子名下,刘先生从朋友处得知此事,但是并没有向李东提出反对意见。

  在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多次向李东催款,李东说他做生意赔本了,没钱还款。刘先生提出让他处理房子,李东说房子已经是儿子的了,而刘先生当时对过户的事情是知道的,没有反对,所以刘先生无权要求撤销。

  刘先生想问,李东过户给儿子的房子他能否行使权利?

  律师解答

  大地律师事务所的史光辉律师说,刘先生所问的问题,实际上是合同无效和债权人的撤销权之间的区别,适用合同无效和适用债权人的撤销权将导致不同的法律后果。

  我国《合同法》第74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

  《合同法》第75条规定,撤销权自债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行使。自债务人的行为发生之日起5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该撤销权消灭。

  依刘先生所述情况,他自2006年9月份知道李东将个人名下房屋赠给其8岁儿子,从未要求人民法院撤销李东的过户行为,表面是符合债权人撤销权消灭情形的。

  但是,因受赠人是李东的儿子,而且才8岁,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受赠人的意志和行为完全在其法定监护人李东的控制之下。

  李东将房屋赠与给儿子后,使自己基本丧失了偿还债务的能力,还款期限届满后,刘先生多次催要,李东至今未有任何偿还行为,可以推定其主观上并无还款的诚意。

  综合上述情况,可以认定李东的赠与行为实为恶意逃避债务。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3项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合同无效。李东以赠与之名行逃避债务之实,李东的赠与行为是无效的。

  另外,因受赠人是李东8岁的儿子,其并非实际意义上的善意第三人,其受赠行为不应得到保护。综上所述,李东的赠与行为应当适用合同无效,而非适用撤销权消灭。

  来源:法制晚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