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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 判赔精神损害金30万
2007-11-27
售票员掐死教授女儿案终审 判赔精神损害金30万

  中新社北京十一月十六日电 (记者 沈嘉)二00五年国庆发生在北京某公交车上的女售票员掐死清华大学教授之女案二十六日在京终审定案。原赔偿十万元(人民币,下同)精神损害金的一审判决撤销,改判赔偿三十万元。

  这起曾轰动一时的案件事发于二00五年十月四日。受害女孩一家三口乘坐七二六路公交车回家,在车上与售票员发生争执。据目击者称,在争执过程中,售票员曾手扼女孩咽喉,致女孩昏厥。但公交司机不肯将车开到医院,待女孩在众人援助下被送到医院时,已错过最佳救治时机,抢救无效身亡。

  受理此案的北京市一中院宣布改判理由为,精神损害赔偿的立法本意是对于生者因精神受到强烈刺激、伤害而予以抚慰。此案与别不同的是,教授夫妇老年得女,又遭失去,这种后果对其精神创害巨大。又兼两老目睹爱女被害过程,却无能援手,其遭受的精神痛苦异常剧烈,须予以充分抚慰。

  法院还认为,凶手破坏公众信心,须予警惩,这是判赔高额精神抚慰金的另一原因。

  据知,终审判赔后,加上其余赔偿,教授夫妇共获赔七十五万元。在一审时,教授夫妇曾提出的精神赔偿额为三百万人民币,最终被判精神赔偿十万元。肇事售票员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

  法律界人士认为,法院在判断精神损害赔偿的具体金额时,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侵权人的过错程度、赔偿能力、获利情况以及侵权行为造成的影响等多方因素都要被纳入参考的范围。而该案中三十万元的结果在目前中国法院判决中已算高额。

  来源:中国新闻网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