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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偷入户偷存单冒领存款 银行被判赔失主损失30%
2007-11-05
小偷入户偷存单冒领存款 银行被判赔失主损失30%

  2.8万元的存单在家中被盗,小偷却成功从银行冒领。储户周先生认为银行对取款人审查不严,由此造成的损失要求银行赔偿。近日,南汇区法院对这起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经审理后,认为银行未对代领人身份尽到审慎审查义务,故一审判决银行方担责30%,即赔偿周先生经济损失8400元。

  今年3月1日,退休职工周先生在上海一家银行下属的分理处存入总金额为2.8万元的三笔定期存款,到期日为2010年3月1日,均未设置密码。同月16日,周先生家中被小偷光顾,周先生放在同一抽屉内的三张定期存单及身份证一起被盗。15时23分,小偷即至该银行分理处提前支取存款,在出示三张定期存单、周先生的身份证以及“严佳丽”身份证,并填写储户相关信息后,银行方支付了存款2.8万元。周先生当天回家发现被盗后,即于16时至该银行分理处挂失,却被对方告知其存款已被他人取走。

  庭审中,周先生诉称,因银行方未审查取款人的身份,更未审查本人是否授权他人取款,致使自己遭受财产损失,故请求法院判银行方赔偿2.8万元及相应利息损失。而上海某银行辩称,周先生所主张的定期存款2.8万元系被案外人“严佳丽”领走,银行在支付上述钱款时严格执行相关规定,认真操作并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周先生的经济损失与其无关,请求法院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周先生在存款时未设置密码,且将本人身份证与定期存单同置一处,客观上导致了犯罪行为发生后其经济损失的产生,对此,周先生应当负主要责任。银行方虽支付存款的形式审查程序符合银行相关制度的规定,并不存在过失,但银行在他人代领行为发生时除从形式上进行审查外,还应当有对代领人所持身份证有效性进行审查的义务。银行方仅从形式上审查,法院难以认定银行方已尽到了审慎审查的义务,故银行对于周先生的经济损失存有一定的过错,其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樊丽萍 富心振 金宇杰)

  来源:上海《文汇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