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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一车主高速路撞狗车翻获赔上百万元
2007-11-05
北京一车主高速路撞狗车翻获赔上百万元

    闫先生驾车在京石高速公路上正常行驶,被一条突然窜出的狗弄得险些车毁人亡。受重伤且身体残疾的闫先生认为,这起事故是由于高速公路疏于管理造成的,便将高速公路的管理单位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告上法庭。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1日一审判决:首发公司赔偿闫先生医疗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残疾赔偿金、鉴定费、康复治疗费、精神损害赔偿金、修车费、拖车费、轮椅费等共计118.64万余元。

    此案开庭时,首发公司辩称自己护路符合规范,交管部门已认定闫先生承担全部责任。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动物致人损害的,应由其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等。

    丰台法院认为,道路、桥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构筑物因维护、管理瑕疵致人损害的,由所有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本案中,首发公司作为京石高速(北京段)的管理者,没有及时发现并清除路面之犬,存在管理瑕疵,应承担赔偿责任。

    对于交管部门的成因分析,审理法官认为,交管部门从交通事故角度的分析判断,与本案依据损害赔偿之归责原则确定首发公司承担责任,属于在不同的法律或法规层面得出的结论。因此,首发公司不能以交通事故成因分析免除其民事赔偿责任。

    与闫先生小客车相撞之犬,现无法确定其所有人或管理人,而且闫先生在高速路正常行驶也没有过错,因此,本案不应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七条之规定。高速公路出现无主之犬的事实,足以证明首发公司有过错。(李京华)

    来源:新华网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