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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维权案新走向 因质量问题引发消费纠纷减少
2007-10-24
消费维权案新走向 因质量问题引发消费纠纷减少

  记者从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了解到,在该院近期受理的消费者权益案件中,因商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消费者起诉商家的传统的消费者权益案件已渐渐失去了其主流地位,取而代之的是大量表面上并不存在质量问题的产品成为消费者起诉的对象,这类案件中,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存在异议,有的消费者甚至没有使用过涉诉产品。消费者起诉至法院,要求退货或判决商家欺诈,其起诉原因主要有以下五大类:

  产品存在虚假宣传

  一是普通产品宣传疗效。一些商家销售的是普通饮料、食品等,但在产品包装或宣传资料上却出现了具有治疗某种疾病功能的内容,消费者认为此类宣传会误导消费,属欺诈行为。

  二是乱贴国家免检产品或驰名商标标签。景先生从商场购得某品牌皮鞋一双,其包装上注明“中国驰名商标”字样。后来景先生得知,该商标作为中国驰名商标,其使用范围为服装类商品,而非皮鞋产品。为此,景先生起诉至法院,要求商家双倍赔偿。海淀法院受理此案后,认为商家超范围使用“中国驰名商标”字样的行为,会让消费者产生误解,商场没有向消费者提供产品的真实信息,存在欺诈,法院判决支持了景先生提出的双倍赔偿的诉讼请求。

  法官认为,国家免检及驰名商标标志对于消费者来说是商品的信誉及质量标志,很多消费者正是基于此作出最终购买决定。国家免检产品是有其使用范围和时间限制的,同样,驰名商标也具有其使用范围。换言之,商家只能在经批准的具体某类商品上使用国家免检或驰名商标标志,而在其他类别产品上使用以上两种标记,就有可能误导消费,为虚假宣传。

  三是生产日期或保质期标示不真实。此类案件中,消费者往往具有比较专业的知识,通过自身具有的专业知识认为生产者在产品上标示的生产日期或保质期不真实,比如已经过了保质期应该报废的产品,通过在标示上做手脚,还在当正品销售。

  产品缺乏强制性认证标志

  刘先生在某药店购买了一台治疗仪,该产品无3C标志,且插头不符合我国有关国家标准要求,即该产品不具备在我国市场销售的条件。另外,该产品包装上的标示和使用说明均为英文。按《产品质量法》规定,产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示必须真实,并要有中文标明的产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基于以上理由,法院判决支持了刘先生提出的退货请求。本案中,刘先生还同时提出了认定欺诈的请求。法院经审理认为,消费者具有自主选择商品的权利,刘先生在购买商品时应注意到该产品外包装全部为英文标示,药店不存在欺诈故意,其销售的产品因无中文厂名、厂址等情况而违反了《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但该行为并不属于伪造、冒用、以假充真等欺诈行为,故对刘先生的该项请求不予支持。

  价格欺诈

  消费者购买商品后,通过网络查询或者询问他人发现自己购买的产品远远高于市场流通价,感到自己受到了商家的欺骗,而起诉商家存在欺诈。此类案件,消费者都说商家在销售时向其承诺该价格为最低价,而商家在庭审中均予以否认,导致消费者举证困难。

  标称含量与鉴定结论不符

  此类案件主要集中在衣服、毛毯等纤维制品中。消费者委托专业部门进行检测发现,产品标示中记载的成分含量与鉴定结论存在较大差异,故起诉商家欺诈,要求双倍赔偿。这类案件近年来呈逐渐上升趋势。庭审中,被告一般会向法院提交涉案产品的鉴定报告,双方提供的鉴定内容存在冲突时,法院需要再次鉴定,以确定产品标示中记载的成分含量是否存在虚假。如果经检测产品的主要成分含量允差不在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范围内,则可能认定商家存在欺诈行为。

  水货冒充原装货销售

  此类案件中,消费者购买的产品或其中的配件经过鉴定并非为该品牌的原装产品,产品虽然不存在质量问题,并未影响使用,但消费者认为其未经告知却买到了水货,商家存在欺诈,应承担赔偿责任。

  有关法官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以前消费者只关注产品质量是否存在问题,现在,消费者关注的内容越来越广泛,维权意识越来越强。有的消费者在庭审结束后表示,打官司并不是为了钱,而是要规范一个行业,是代表所有消费者打的公益诉讼。庭审调查时发现,一些商家在得知消费者诉讼后,对于产品进行了下架处理等方法,对于包装内容涉及侵权的,进行了包装样式的更改,避免侵权范围的进一步扩大。消费者的诉讼,使商家从关注产品质量,逐步扩大到对于产品宣传、产品标示、产品价格方面的重视,对于规范商家生产及销售行为方面起到了积极意义。

  来源:中国质量新闻网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