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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民状告京石高速违规收费案败诉
2007-10-24
北京市民状告京石高速违规收费案败诉

  本报讯 (记者吕佳瑜)因认为京石高速公路不应收取其5元通行费并出具已作废的发票,赵先生将京石高速公路的经营者北京市首都公路发展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首发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返还高速通行费5元。

  昨天上午,丰台法院一审驳回了赵先生的诉求。

  赵先生称,2007年7月9日,他途经京石高速杜家坎出口时,交纳了5元的道路通行费。后来,他从媒体了解到,京石高速已通过收取通行费还清了贷款,并有数亿元盈余。

  法院认为,赵先生已经使用了首发公司经营管理的道路,故其应当支付通行的对价,即通行费。首发公司出具的发票上使用了其以前的单位名称,对此,赵先生享有要求更换发票的权利,但其要求返还通行费则没有依据。

  对赵先生所持京石高速已通过收费还清了所有贷款,应当终止收费的理由,法院认为,截至目前,首发公司收取通行费有政府许可的依据,因此,其享有收费的权利。如果赵先生对首发公司收费依据的合法性、正当性有异议,可通过其他方式解决。因此,赵先生要求返还通行费的理由,均不成立,对其诉请,应予驳回。

  拿到判决结果后,赵先生表示:“判决结果在意料之中”,他表示要考虑,可能会提起上诉。

  ■ 链接

  人大代表质疑京石高速违规收费

  今年7月初,北京某媒体报道称,北京市人大代表李淑媛质疑京石高速违规收费。

  该报道转引北京市审计局回复李淑媛的审计报告表明,京石高速自1987年11月至2004年12月收取通行费共17.92亿元,加上转让股权收取的现金1.45亿元,共计收入约19.37亿元。偿还贷、借款本息以及养路费支出并返还北京经济发展投资公司分成后,剩余约5.85亿元。

  来源:新京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