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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首例假一赔十纠纷案一审消费者胜诉
2007-10-19
深圳首例假一赔十纠纷案一审消费者胜诉

  本报讯 (记者/吴永奎) 名噪一时的“假一赔十”案一审昨日在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判决。记者从原告律师处获悉,法院支持王雪枫等3名原告“假一赔十”的诉讼请求,被告深圳市环球通讯设备有限公司(下称“环球通讯”)及其龙华和平展销部(龙华二分店)赔偿原告共计46500元,并支付原告手机鉴定费1500元、查询费180元。

  购机发票注明“假一赔十”

  去年1月30日,王雪枫等3名原告在宝安区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购买了3部中电通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中电通讯”)生产的手机,价格共计4650元。原告当时要求该店销售人员在手机发票上注明了“假一赔十”的字样。

  不料,3部手机相继出现死机故障,原告通过网上查询发现手机可能是假冒产品,随即将3部手机邮寄到中电通讯进行鉴定。中电通讯于2006年2月12日出具了3部手机的鉴定证明:“检验证实送检的3部手机非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生产的CECT手机产品或其公司授权的任何一家公司生产的产品,系冒用中电通信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厂名、厂址及产品型号的CECT手机产品”。

  在拿到厂家鉴定证明后,原告向商家提出兑现“假一赔十”承诺的要求无果,随后投诉到宝安区消委会,要求环球通讯退回货款4650元,赔偿46500元,赔偿误工、车旅费、通讯费2800元。

  消委会介入调解无果

  接到投诉后,宝安区消委会与环球通讯龙华二分店取得联系。店方表示:商家愿意兑现承诺,但必须以政府质量技术监督评鉴机构鉴定结果为准。

  2006年3月30日,王雪枫电话告知店方,手机经深圳质量技术监督局检测鉴定为假冒产品,并提供了检测报告。4月12日上午,在宝安区消委会主持下,王雪枫等三人及其律师与环球通讯区域负责人许先生交换了相关证据和意见。环球通讯的答复却是环球通讯及龙华二分店从未作出过“假一赔十”的承诺,“假一赔十”承诺是销售员个人行为,并未得到公司授权,所以环球通讯及龙华二分店不能承担法律责任,无法按照“假一赔十”的标准赔偿。

  经多次调解,双方意见分歧太大,消委会调解不成功。王雪枫三人一纸诉状将环球通讯及其龙华和平展销部(龙华二分店)告至宝安区法院龙华法庭,要求其兑现“假一赔十”承诺。2006年8月30日,龙华法庭开庭,原、被告代理律师展开激辩,在法庭调解无果的情况下,当审法官表示“择期判决”。

  昨日,龙华法庭再度开庭审理此案,原、被告双方出庭的代理律师均表示“不接受法庭调解”。

  法院:延期判决因案件典型

  深圳某律师事务所一律师告诉记者,本案适用简易程序,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法院应该在3个月内宣判。而在法庭上,记者看到一份双方代理律师持有的文书称,本案已被申请转入普通程序,在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因为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6个月。

  原本3个月即可宣判的案子何以拖延一年有余?一位知情人士对记者透露说,本案案情比较复杂,且在深圳市没有先例,龙华法庭为慎重起见,一直在履行内部流程,向领导汇报案情,参考上级法院意见并多次召开内部会议,故而案件被转入普通程序,一再延宕。

  原告:对判决感到欣慰

  昨日下午,记者致电案件原告之一王雪枫。他表示,昨日自己正在浙江,抽不开身出庭,但已从代理律师处了解到判决结果,“感到很欣慰”。

  宝安消委会副秘书长吴利东也对记者表示,判决结果充分体现了法律对消费权益的保护,对不法经营者也敲响了警钟。同时,吴利东强调,在此案中,消费者胜诉的关键在于证据充分,因此广大消费者遭遇类似消费时应多加留心收集证据。

  被告:极有可能上诉

  判决宣布后,被告方代理律师明确对记者表示,判决不公,还有很多值得商榷的地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4条规定,“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本案中,原告要求的赔偿明显高于其损失,但被告要求适当降低赔偿的提议却未被考虑。

  同时,《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一倍,换言之,即日常生活中“假一赔二”约定,一般是退回购机款后再赔付一倍的购机款。依此类推,此案中“假一赔十”的赔偿金实际包括退还4650元的购机款,并另行支付9倍的赔偿金,实为“假一赔九”。他表示,目前环球通讯高层已经获悉判决结果,极有可能在取得书面判决后15日内上诉。

  来源:南方日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