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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交车事故孕妇流产 保险公司付精神赔偿金1万
2007-10-19
公交车事故孕妇流产 保险公司付精神赔偿金1万

  28岁的孕妇庄女士在乘坐公交车时,因两辆车相刮而发生交通事故,致其受伤并流产。为此,庄女士将肇事车主和保险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精神损失费2万元。10月16日记者从大东区法院获悉,法院一审判决由保险公司赔偿庄女士医药费、误工费等共计2.1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1万元。

  公交肇事

  乘车孕妇摔倒流产

  庄女士是一家公司的会计。她每天乘坐259路公交车上下班。即使怀孕了,她也坚持坐公交车。尽管在乘车时她格外小心,但意外还是发生了。

  2006年11月29日下午2时,庄女士坐259路公交车回家。当该车行至大东区大什字街时,突然从一个叉路口出来一辆小客车,向公交车靠过来。公交车司机赶紧踩刹车避让,但两车还是发生刮碰。而站在车内的庄女士由于车急停,巨大的惯性让她没有握住把手,摔倒在地上。

  庄女士起身后感到小腹疼痛难忍,被送至医院。医生建议庄女士住院保胎治疗。12月1日,庄女士不得不住院治疗。可庄女士还是没能保住腹内胎儿,最终流产。直到今天,庄女士谈起这件事仍无法平静,“事情发生后,我真的很伤心,这个孩子没有了,我们都不知如何是好,精神一度很低迷。”

  交警认定

  公交无责小客有责

  此次交通事故经交警部门认定,小客车违章行驶负全部责任,公交车和庄女士无责任。为此,庄女士将小客车车主和其投保的保险公司都告上法庭,请求赔偿她的误工费等经济损失共计3万余元,其中精神损失费2万元。

  而小客车车主认为,该车已投保了第三者险5万元,强制险6万元,应该由保险公司赔偿。

  但保险公司却辩称:庄女士流产及花销不能证明是此次事故造成的,故保险公司不应承担庄女士的经济损失。而且由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费没有法律依据。

  法院一审

  保险公司赔偿精神损失

  大东区法院认为, 庄女士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在事故发生的当晚,她因在车上摔倒后腹痛到医院就诊,医生建议入院保胎治疗。据此法院认定,庄女士流产与此次交通事故有关。由于流产,给庄女士的肉体和精神上带来不可避免的伤害,庄女士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请求合理,具体数额依据侵权人的过错程度、侵权行为造成的后果、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当地平均生活水平等因素,法院认为赔偿1万元为宜。

  大东区法院一审判决保险公司赔偿庄女士2.1万余元。目前此案正在二审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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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精神赔偿纳入保险范围

  中国保监会于2006年6月28日向社会公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款》,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包括:

  A、在5万元死亡伤残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用、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护理费、康复费、交通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住宿费、误工费,以及被保险人依照法院判决或者调解承担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B、在8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项下保险公司负责赔偿医药费、诊疗费、住院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合理的后续治疗费、整容费、营养费。对于符合规定的抢救费用,保险公司在医疗费用赔偿限额内垫付。(周贤忠 戚力凯)

  来源:沈阳日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