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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浴池摔伤 洗浴中心赔偿
2007-09-13
消费者浴池摔伤 洗浴中心赔偿

  案情:

  2007年6月26日下午14时,消费者林女士与朋友一道来到黄城某洗浴中心洗澡,因该洗浴中心所铺防滑垫连接不全,踩上去后失去重心当场摔倒在地,摔倒在地时右侧胳膊撑地导致右侧胳膊骨折,闻讯赶来的家人将其送往市人民医院及时进行诊治治疗,林女士住院长达一个半月,花去医疗费共计四千余元,给家人带来了许多麻烦,自己也因此受尽了病痛的折磨,给自己的工作也带来了极大困难和不便。出院后养伤期间,林女士多次找到该洗浴中心有关负责人进行协商,要求该中心负责赔偿,但是该中心始终以各种理由予以推脱,不予解决,林女士在身体和精神遭受双重打击的情况下,想到了消协,为了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林女士将此事投诉至消协。

  调解结果:

  根据林女士提供的情况,消协立即着手展开调查,在核实情况后,确认消费者林女士投诉的情况属实,该洗浴中心也承认自己有过错,但在赔偿方面,双方产生分歧意见较大,没有达成共识,在消协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于7月15日的调解中,相互达成了调解协议,由该洗浴中心一次性赔偿投诉人王某医疗费共计2500元。

  评析: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 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消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或者其他受害人人身伤害的,应当支付医疗费,治疗期间的护理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费用。《消法》第18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标明和说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该洗浴中心有明确的违规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该洗浴中心负责人在消协工作人员耐心的说服教育下,认识到了自己的过错,由该中心赔偿投诉人林女士医疗费用2500元。

  来源: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