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司法局主办

当前位置 淳安普法 >> 维权中心
经销商收费修理未告知 消费者有权拒付修理费
2007-09-17
经销商收费修理未告知 消费者有权拒付修理费

  07年8月29日,消费者代某来到安丘市消费者协会投诉称:其于06年11月28日,从安丘一通讯器材门市购买一款品牌手机,价格1600元。今年8月15日,手机出现不送话故障,遂送修该通讯器材门市。半个月后,销售商电话通知消费者取机,并要求交纳80元的修理费。消费者感到纳闷,自己的手机,明明还在“三包”期内,为什么还要交纳修理费?消费者代某一气之下来到安丘市消费者协会讨个说法。

  安丘市消费者协会通过调查得知:销售商对手机背面粘贴的标签私自撕毁的,不予“三包”,但实行收费修理。对于手机背面撕毁的标签,消费者全然不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八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消费者有权根据商品或者服务的不同情况,要求经营者提供商品的价格、费用等有关情况。作为销售商对于不予“三包”的手机,应提前告知消费者,并征求消费者意见,是否愿意收费修理,收费数额是多少;反之,修理好的手机,消费者有权拒绝付费。经安丘市消费者协会的调解,销售商不得不为消费者垫付了80元的修理费。(山东省消费者协会)

  来源:中国消费者协会网站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