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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进城务工受伤 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获赔
2008-09-08
农民进城务工受伤 法院判决按城镇标准获赔

  农民进城务工受伤,是按农村居民标准,还是按城镇居民标准获赔?因原告张某多年来一直在县城从事汽车修理业,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县城,9月19日,陕西省镇坪县人民法院依照城镇居民的标准对此案作出判决。

  2006年11月21日9时许,原告张某骑摩托车行驶至镇坪县兴隆汽车厂门前时,与被告某局司机驾驶的该单位小轿车迎面相撞,原告当即受伤并住院治疗。经过救治,鉴定原告伤情程度为八级伤残。交管部门认定,本起交通事故被告单位司机负全部责任。

  双方在协商赔偿事宜时,原告认为自己系汽车修理工,应按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和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伤残赔偿金,被告则认为原告为农村户口,只能按农业人口平均收入计赔。由于双方未能就赔偿事宜达成一致,引发诉讼。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有证据证明其多年来一直在县城从事汽车修理业,经常居住地和主要收入来源均为县城,故根据实际情况,应支持原告的请求,遂作出农民工伤残按城镇标准获赔的判决,按上述标准计算农民工将多获赔4万余元。

  来源:中国法律维权调查网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