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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拟立法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发布时间:2008-11-18 14:54:23
广东省拟立法规定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着重“家庭保护”体现人性化

  放任孩子租房或违法 学校女厕应多于男厕

  本报讯 (记者/谢苗枫通讯员/饶玲)昨日下午,广东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第五次会议召开,就《广东省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修订草案)》再次论证及修改。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省综治委预防青少年违法犯罪工作领导小组组长邓维龙出席会议并讲话。

  与前几次的会议讨论相比,此次会议着重了“家庭保护”的分量,比如其中对“未成年人夜不归宿”的情况提出了新规定,指出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

  监护人职责

  不得将孩子单独留车内

  在家庭保护方面,修订草案特别强调了未成年人的安全防护。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放任未成年人夜不归宿,不得让其脱离监护单独居住,已满十六周岁并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除外”。也即是说,如果放任高中生在外租房,可能将触犯法律。草案还规定,“未成年人在学校寄宿期间未经许可夜不归宿的,学校应当及时查找,并通知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要时可以向公安机关请求帮助。”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负有对未成年人安全教育、保护的义务。当前汽车已成为普通家庭消费品,为此草案强调“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以及其他成年公民应当注意未成年人的乘车安全,不得将未成年人单独留在机动车内,不安排未满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乘坐机动车副驾驶位置。”值得注意的是,“防止未成年人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也被列为监护人的职责。

  学校须知��

  不得张榜公布考试名次

  为保障未成年人健康成长,修订草案再次重申:学校应当采取有效措施,协调各门课程的作业量,确保未成年学生的作业量与未成年学生身心发展水平相适应,每天作业总量不得超过国家教育行政部门关于作业量的相关规定。此外,“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以各种名义占用未成年学生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集体补课。不得张榜公布未成年学生的考试成绩名次;不得以提高升学率以及其他理由损害未成年学生的合法权益。”

  未成年人的权益在修订草案中视为重点保护对象,明确学校、幼儿园、托儿所教职员工“不得体罚、变相体罚未成年人;不得嘲讽、辱骂、恐吓、贬损或者以其他方式歧视未成年人;不得随意中断未成年人上课。”

  一些人性化的保护措施在此次修订草案中得以体现,例如针对未成年女学生的生理特点,规定“女卫生间人均实际使用厕位数量应当多于男卫生间厕位数量。学校和教师应当允许未成年女学生在经期内不进行激烈的体育活动。”

  未成年人“雷区”与权益��

  对学校处分不服可上诉

  此外,以下行为也被列入未成年人的“雷区”:吸烟、酗酒、滥用药物;沉迷网络或者电子游戏;驾驶机动车辆或者参与道路竞驶、竞技等危险活动;在没有安全保障的情况下,进行攀岩、蹦极、游泳等高危险性的体育和娱乐活动;其他危及或者损害身心健康的行为。

  与此同时,未成年学生及其监护人对学校的下列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向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提起申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开除学籍等纪律处分;取消报考资格或者入学资格;学校违法要求学生履行义务;其他严重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决定。学校应当明确接受和处理学生申诉的部门和程序,并予以公布。学校或者教育行政等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未成年学生申诉。

  来源:南方日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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