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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3月1日实施
发布时间:2009-02-04 15:53:16

  用作出资的股权应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本报讯(记者贾 君)从3月1日起,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相关公司,工商机关将予以登记管理。2月1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的《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规定,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权属清楚、权能完整、依法可以转让。

  据了解,《办法》规定,投资人以其持有的在中国境内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权作为出资,投资于境内其他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登记管理,适用本《办法》。

  《办法》规定,具有下列情形的股权不得用作出资,即:股权公司的注册资本尚未缴足;已被设立质权;已被依法冻结;股权公司章程约定不得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股权公司股东转让股权应当报经批准而未经批准;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不得转让的其他情形。《办法》还规定,全体股东以股权作价出资金额和其他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金额之和不得高于被投资公司注册资本的70%;用作出资的股权应当经依法设立的评估机构评估。公司设立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自被投资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投资人应当实际缴纳,被投资公司应当办理实收资本变更登记;公司增加注册资本时,投资人以股权出资的,应当在被投资公司申请办理增加注册资本变更登记前实际缴纳。股权出资实际缴纳后,应当经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验资并出具验资证明。

  (另:国家工商总局企业注册局负责人就《股权出资登记管理办法》答记者问详见今日本报A2版。)

  来源:中国消费者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姜智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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