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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5月30日,消费者余先生花费1880元购买了一部摩托VE75品牌手机,使用第二天发现手机里居然留存着4月份的手机短信记录,心想是不是别人用过的二手机,然而自己花钱买的是新手机,怎能买个旧手机呢?于是余先生心里十分不舒服地找到手机店老板评理。
争执中双方各执一词,都认为自己有理互不相让。最后双方闹到淳安工商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请工商工作人员协助调解。12315工作人员听取双方意愿现场予以调解:消费者要求该手机退货,因为手机有4月份短信记录,质疑手机是别人用过的,事后经营者同意退还1880元。
点评:该消费者能运用法律武器及时维护自己的合法消费权益,其做法十分值得肯定,只有社会上更多的消费者法律意识加强了,并学会用《消法》积极维护自身权益,才能真正做到监督企业经营者规范销售行为,从而使类似的情况越来越少发生。(通讯员 肖保卫)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