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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注未成年人消费
2009-07-24

  前几天,家住千岛湖镇的徐女士怀着一肚子怨气,情绪十分激动地走进县工商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她说,近日为了孩子私自消费的事心力交瘁。

  据徐女士介绍,她读小学的女儿放暑假了,看到很多人有手机,心生羡慕之情,乘大人不备时,悄悄取走了父母放在家中的钱,私自进通讯器材店购买了一款价格380元的手机。大约过了一个礼拜,父母才发现女儿买手机的秘密,于是母亲徐女士找到该店要求退还手机,但遭到拒绝,还被店里数落了一顿,说她自己没能管教好孩子。

  徐女士说,家人教育孩子不到位有责任,可是商家也不能随便把商品卖给孩子,应该看看孩子是否有消费能力,问问孩子是否征求了大人的同意。随后,工商部门工作人员陪同徐女士到该店进行协商调解,最后经营者退还了330元现金,手机卡由徐女士自行解决,手机退还给经营者。

  同样的事例,由工商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受理的已有多起。翻开记录本:有个11岁的小男孩,擅自从家里取走200元钱用于购买游戏机,实际付款195元。第二天被家长发现,作为孩子的父母坚决要求退货,在陪同孩子与店主交涉时遭店方拒绝,后来经工商工作人员调解及双方协商:经营者考虑因小孩不懂事,是在大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购买游戏机,同意按退货处理;家长也自愿提出赔付经营者损失费10元,作为拆封使用折旧费;经营者实际退货款185元。类似的事情还有多例,未成年人消费问题应该引起家长和商家的共同关注。

  据了解,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的同意。因此,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其家长可以要求无条件退货;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家长)是否追认,若家长追认有效即为有效的合同;若家长认为买卖无效,该交易就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商家应该接受退货。

  在此,工商部门提醒广大家长朋友,平时要多多关注孩子的消费观念,加强与孩子沟通,让孩子树立正确的健康消费观念。尤其是节假日孩子在家时间长,容易缺少监管引导,易造成未成年人擅自消费,产生不良后果。同时也呼吁商家遵守商业道德,在未成年人没有家人陪同购买贵重物品时,不妨问一问是否已征得家长同意等,必要时应拒绝出售。(记者 邵建来 实习生 洪珊珊 通讯员 方红琴)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