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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品赠品有问题 经营者有责任吗?
2009-12-03
奖品赠品有问题 经营者有责任吗?

  当奖品、赠品、免费服务出现问题时,经营者有责任吗?

  答案是肯定的,消费者接受经营者的奖品、赠品或享受免费服务时,当其商品出现瑕疵,服务出现问题时,作为商品和服务提供的经营者是不可以免除其责任承担之义务的。

  相信很多消费者都有过切身的消费经历,可是作为一名消费者,当你遇到问题时会做怎样的选择呢?

  日前,外地消费者于先生反映他在某景点商场购买了一套切菜用的刀具,享受附赠的三小样配套器具,其中赠送的一件去果皮用的刨子拿回家使用时即出现了质量问题。于先生想到当初推销员宣传产品质量时“一赔十”作保证,要求消费者放心购买,真出了问题会兑现承诺吗?他从深圳打来电话向淳安工商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求助,让商家履行承诺。经调解,商家已免费为消费者邮寄了一个去果皮的刨子。

  点评:日常生活中,经营者提供奖品、降价销售、有奖销售等是目前经营者常用的促销方式。但是,一些唯利是图的经营者打着“奖品、赠品”的幌子推销一些质量低劣的商品,牟取不正当利益,一旦发生纠纷,便以“无偿提供、优惠提供”为由以避免或者减轻应承担的责任。为此,《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办法》第16条第1款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奖品(包括因消费者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而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以降价或者有奖销售等优惠条件提供的商品、服务,应当保证质量,不得免除其应当承担的更换、修理、重作以及其他应当承担的民事责任。”第2款规定:“经营者为广告、促销目的无条件提供的赠品、免费服务,因赠品或者服务缺陷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经营者虽是无条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只要由于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人身、财产损害的,即构成民法上的侵权行为,应当承担民事责任,只是经营者可免予承担修理、更换、重作的责任。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