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司法局主办

当前位置 淳安普法 >> 维权中心
劳动合同岂能在员工辞职时补签
2010-07-26
劳动合同岂能在员工辞职时补签

  6月25日,某酒店三位员工到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大队反映该酒店在员工提出辞职时再补签劳动合同,员工要辞职酒店就不给社会养老保险统筹本。监察大队对该酒店三位员工反映的情况非常重视,受理投诉后,立即召集双方面对面进行协商调解。

  通过与酒店劳资负责人和员工交谈了解到,这三位员工是酒店在两个月前新招的,酒店知道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招用新员工要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只是因为酒店负责人经常出差,没能及时办理。当时通过和三位员工商量,已经达成延期签订劳动合同口头协议,并且酒店也从第二个月开始为他们办理了社会养老保险。酒店方认为现在三位员工以“不签劳动合同和未缴纳社会保险”的理由辞职,他们表示不理解。监察大队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告知酒店,虽然酒店不是有意去违反《劳动合同法》,但是他们在招用工方面的这种看似无关紧要的、不规范的做法,确实违反了《劳动合同法》。通过监察大队耐心细致地讲解劳动保障法律、法规,酒店劳资负责人终于认识到了存在的用工问题,也为酒店不规范的做法向员工表示歉意,并当场作出表态:同意三位员工辞职,按照规定为三位员工办理辞职手续和档案移交手续。

  依法按时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已明确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尽的法律义务,用人单位应在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不论无意还是故意拖延不签订合同的,用人单位都须承担违法的行政责任。希望今后所有的用人单位能够规范招用工管理,严格守法,从而避免给企业造成不必要的损失。(通讯员 卢忠华 刘蔚艺)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