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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买商品折扣不一起纠纷
2011-01-29
购买商品折扣不一起纠纷

  2011年1月14日,消费者倪女士在千岛湖镇新安大街某大型珠宝店用银行卡购买一件(重达4.213g)Pt950铂金钻石女戒指,原价格为11504元,主石重达0.205ct,打7折后计8053元。同时,她给店家回收一件G750金钻石吊坠,重达1.058g,主石重0.078ct,该吊坠原价格为3290元,倪女士原以为回收价格打8.5折是2756元,可在回收后店家没有告知的情况下,店家给消费者回收价格打了7折,计2303元,与8.5折价格2756元相比少了453元,引起了纠纷。

  据了解,当时购买后,店家为消费者倪女士开了销售凭证发票,并出具了Pt950铂金钻石女戒指鉴定证书,是由中国合格评定国家认可委员会认可实验室浙江省绍兴市质量技术监督检测院的鉴定单。倪女士买后回去才发现,折扣价格为7折,同她所购买的折扣不一样,比8.5折回收价格平白无故少了453元,觉得不合理,找到所购买的店家,店家工作人员说是按所购买的价格7折回收的,双方协商无果,产生纠纷。

  工商部门工作人员介绍,为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规范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经营者的行为,根据《浙江省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三包”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有成色标定的铂金饰品,包括Pt900、Pt950 Pt990等饰品;同时黄铂金饰品和珠宝玉石饰品自售出之日起20日内,消费者可选择更换或修理。更换时,饰品按原价格计算,抵扣新换饰品的价格。消费者对新换饰品至少享受原饰品的优惠条件;另外在“三包”有效期内,黄铂金饰品符合换货条件的,消费者不愿意调换而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予以退货。退货时,经营者可按每日万分之五收取折旧费,折旧费计算时间自开具发票之日起至退货之日止,并应当扣除修理或待修占用的时间。

  随后倪女士向当地工商部门反映,工作人员立刻赶赴现场。经过双方现场调解,达成共识:因为折扣不一样,两者相比453元, 店家表示送给消费者倪女士空调被子一件,厨房用具一套,放油瓶子8个,作为回收G750金钻石吊坠折扣价格的适当补偿,倪女士表示满意。(记者  邵建来  通讯员  徐东波)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