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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电池更换保修期
2011-07-04
电动车电池更换保修期

  消费者方先生于去年5月份中旬,在一家电动车店里购买了一辆电动车,店里工作人员告诉他,电池保修期为一年。消费者方先生在保修期间内的电动车电池出了问题,于是想更换电池。免费更换后却被告知,更换后的新电池保修期从电动车购买之日算起,方先生表示不能接受,认为电池的保修期应该从使用之日算起,而不是购车之日。

  店家人员称,电动车电池保修期,是按照买车的日期来计算的,如果检测后是电动车电池的问题,同意更换电池。因为电动车的厂家本身不生产电池,车与电池并不是一个厂家生产。只要消费者持电动车保修卡在一年之内电池出现问题,按照电池厂家的规定执行。

  按照《部分商品修理更换退货规定》第十四条规定:换货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换货之日起重新计算。由销售者在发票背面加盖更换章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或者在“三包”凭证背面加盖更换章。按照《实施“三包”的部分商品目录》,电池在此目录中。

  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经营者按“三包”规定承担更换责任的,应当免费为消费者调换同型号同规格的产品。无同型号同规格产品的,经营者应当根据消费者的要求予以退货,不得收取折旧费。保修商品在保修期内修理的,其修理部位,从交付使用之日起重新执行原规定的保修期;其他部位的保修期应当扣除维修占用的时间。(通讯员 徐东波)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