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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家住千岛湖镇的王先生,来到淳安工商分局12315举报申诉中心。他说为了孩子私自消费的事而烦恼,商家把手机卖给孩子,总得看看孩子是否有这个消费能力,问问孩子是否征求了大人的同意。原来,他有个十四岁读小学的儿子,看到现在同年龄的儿童,很多人有手机,于是用自己攒下的零花钱也进店购买了一款价格为599元的手机。大约过了两天时间,父母发现儿子买手机的事,看儿子喜欢玩手机,怕影响他的学习成绩。于是找到该店要求退还手机,但遭到多次拒绝。
消费者王先生在淳安工商分局工作人员陪同下,来到该店协商调解,工作人员根据我国《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民事活动;10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只可以进行与他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进行买卖行为是无效的,其家长可以要求无条件退货。对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是否有效,要看其法定代理人也就是家长是否追认,若家长追认有效即为有效的合同;若家长认为买卖无效,该交易就是无效的合同,所以商家应该给予退货。
经过双方协商,最后经营者退还了599元现金给消费者王先生,手机退还给经营者。消费者王先生对这个处理结果表示满意。(通讯员 徐东波)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