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篡改证据妨碍诉讼 原告变被告反受罚
2013-06-17
篡改证据妨碍诉讼 原告变被告反受罚

  近日,县人民法院对妨害民事诉讼,篡改证据的原告吴某作出了处罚决定,决定对吴某罚款2000元。
 
  吴某系一起保证合同纠纷案件的原告,他要求被告刘某承担保证责任。然而,在庭审中法院查明因为借款人下落不明,出借人吴某将借款的唯一证据借条中记载的“於2012年1月5日之前归还”篡改为“於2012年11月5日之前归还”,欲使起诉时已过保证期间被免除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刘某承担保证责任。为此,吴某的行为妨碍了法院对该案的审理,浪费了司法资源,被依法处以罚款,同时因刘某提出反诉要求吴某承担鉴定费用,吴某因而成为反诉被告。

  吴某本来是借款出借人,有权主张自己的合法权利,却疏忽大意没有在法定期间内向保证人主张,又因一念之差篡改证据成了反诉被告,被处以罚款还要承担鉴定费。

  据介绍,如果借贷有保证担保,而借款人又逃跑了,出借人可以根据不同情况采取以下行为:(1)如果书面协议中有约定保证期限的,出借人可以在约定保证期限内向保证人主张权利;(2)如果书面协议约定一般保证的,出借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向法院起诉,否则一般保证人将不再承担保证责任;(3)如果系连带责任保证,则出借人应在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后6个月内,自行向保证人催讨债务;(4)如果对保证期限约定不明的,一般分两种情况处理,一是约定保证期限至本息偿还之日止的,出借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2年内主张权利,还有一种是约定的保证期限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出借人必须在主债务履行期限到期后6个月内主张权利。

  法院保护当事人双方合法的权益,但当事人也必须诚实诉讼,任何违法行为都是自作聪明,最终逃不过法律的制裁。(记者 邵建来 通讯员 王辰昕)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