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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后拒不矫正 触法律锒铛入狱
2013-06-17
缓刑后拒不矫正 触法律锒铛入狱

  法院提醒:社区矫正需严肃对待

  在人们的印象中,如果犯罪性质不严重,法院在宣判有期徒刑缓刑后,基本上算是逃过了“牢狱之灾”。

  缓刑?没事!如果抱着这样的想法,那就大错特错了。

  前不久,县人民法院根据县司法局的建议作出裁定,撤销本院刑事判决中对周某某犯诈骗罪宣告缓刑一年的执行部分,裁定对周某某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这是《社区矫正实施办法》施行后,我县首例由司法行政机关提起的建议撤销缓刑的案件。

  一直以来,对于被判处徒刑缓刑的罪犯,刑事诉讼法原来规定一直由公安机关交所在单位或者基层组织予以考察。2012年2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确定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指导管理、组织实施社区矫正工作。县级司法行政机关社区矫正机构对缓刑等社区矫正人员进行监督管理和教育帮助。由司法所承担社区矫正日常工作。

  周小山(化名)是我县某乡镇的一名“80后”。这位正值大好年华的年轻人,2012年4月因犯诈骗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判决生效后,法院依法将他交给县司法局进行社区矫正。周小山本身也签署了保证书,保证按规定的时间到当地司法所报到,接受社区矫正。缓刑考验期间自2012年4月17日起至2013年4月16日止。

  可是,让人意想不到的是,在接受社区矫正期间,周小山因不按时报到、未经请假私自外出等违反社区矫正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而被社区矫正机构给予警告一次。

  社区矫正机构的苦口良言,被周小山当作了耳边风。在他看来,缓刑就相当于没事,不过是一个程序而言,没有必要理会,只要时间过了,一切就回到正常了。

  2013年2月2日至2月18日,周小山请假去外地过春节,到期后未按规定到当地司法所销假且脱离监管。司法所向当地派出所建议行政处罚,因其下落不明无法执行。

  此后,司法所曾三次向其发出《敦促报到通知书》,周小山至今未按规定报到,现已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制定并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的《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缓刑、假释的社区矫正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居住地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向原裁判人民法院提出撤销缓刑、假释建议书并附相关证明材料,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之日起一个月内依法作出裁定:(一)违反人民法院禁止令,情节严重的;(二)未按规定时间报到或者接受社区矫正期间脱离监管,超过一个月的;(三)因违反监督管理规定受到治安管理处罚,仍不改正的;(四)受到司法行政机关三次警告仍不改正的;(五)其他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监督管理规定,情节严重的。

  根据该《办法》,县司法局向县法院建议撤销其缓刑。这意味着,周小山将按照原判的有期徒刑执行,在监狱里正常服刑9个月。

  尽管后悔不已,但是已经无法改变。这一次,县法院裁定对周小山收监执行原判有期徒刑九个月的决定,用冰冷的现实为他上了一课,让他明白了法律的权威不容挑衅、法院的判决必须遵守,而社区矫正工作则必须得到不折不扣执行。(记者 方俊勇 通讯员 汪丽琴)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