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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句允诺——一张新的借条
2013-06-17
一句允诺――一张新的借条

  “2009年2月6日,张甲因旧房翻新向同村人张乙借款15000元,约定2010年2月6日前归还”。张乙本来应该在借条到期后两年的诉讼时效内及时起诉主张权利,要求张甲还款,但是张甲一直在外地,总是拖欠不还。

  2012年7月20日,张乙到张甲家催款,因还不上钱,张甲的妻子祝某遂在借条上写了一句允诺“待将借款本息还清后,此借条才过期作废”。正是这一句允诺,改变了借条的性质,虽然张乙2013年才起诉张甲夫妻,但仍然打赢了官司。

  庭审中,祝某承认确实在2012年7月份(具体日期记不清楚了)张乙到家里催讨借款时,在借条上添加了一句允诺。张甲一直抗辩称借条是在2009年写的,早就过期了。张乙起诉也已经超过了诉讼时效。他妻子在借条上写的允诺不代表他的意思,该允诺没有法律依据,是无效的。

  借条本身就是一种合同形式,亦受《合同法》约束,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承诺是指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法律效力在于,承诺一经作出,并送达要约人,合同即告成立。本案中,张乙向张甲催讨,张甲的妻子祝某在借条上的允诺,改变了借条的还款期限,即改变了借条的性质,相当于出具了一张新的借条。而且张甲和祝某均承认借款是用来翻修房子,是用于夫妻共同生活需要,属于夫妻共同债务,所以祝某在借条上的允诺可以认定为表见代理。最终,法院支持了张乙的诉讼请求。

  虽然张乙赢了官司,但是赢得很“风险”。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达成的还款协议是否应当受法律保护问题的批复》的规定,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的还款协议,属于新的债权、债务关系。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的规定,该还款协议应受法律保护。

  倘若在催款时,张甲的妻子没有允诺,两人赖账到底,张乙又不在法定期限内主张权利,则后果将是一分钱都要不回来。所以,出借人一定要及时行使诉讼权力,否则将自食苦果。 (记者 方俊勇 通讯员 孙婷)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