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嘴馋去毒鱼 捅了大篓子
2013-07-16
嘴馋去毒鱼 捅了大篓子

  淳安的野生鱼,是不可多得的“珍宝”。然而现实生活中,总有一些反面例子,少数人只顾自己,不顾生态,殃及了他人,也使自己栽了大跟头。

  前不久,我县法院判处了一起“毒鱼”案,几名嘴馋且导致小溪鱼儿大片死亡的“毒鱼人”受到了法律的严惩。

  在去年的夏天,生活在水边上的张某某等四人闲来无事,又一时嘴馋,就约好一起到村里的小河中弄几条鱼改善改善伙食。这种事情对于生活在水边上的人们来说再平常不过了。可是用什么方法呢?钓,太费劲;抓,没那本事……他们最终一合计,还是毒鱼来得比较实际。在这个过程中,丝毫没有考虑到其后果。

  很快,这四人买了14瓶半斤装的鱼滕酮(俗称鱼精或鱼滕精,是一种植物杀虫剂,对鱼的毒性比较强),结伴到了村头的一个溪滩边,将14瓶鱼滕酮全部倒入水中,过了十几分钟,便见翻白的鱼儿漂浮在水面上。四人便开始捞鱼。捞完了鱼四人畅快“散场”,想着如何做一顿美味。孰不知,他们倒入河水中的鱼精药水随着河水的漂流进入下游的河道,导致下游他人承包的河道内放养的石斑鱼大量死亡,直接损失达到14000多元。

  张某某等四人在得知这个消息后也都后悔不已,他们都表示“疏忽大意”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三十八条之规定,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破坏渔业资源方法进行捕捞的,违反关于禁渔区、禁渔期的规定进行捕捞的,或者使用禁用的渔具、捕捞方法和小于最小网目尺寸的网具进行捕捞或者渔获物中幼鱼超过规定比例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渔具,吊销捕捞许可证;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没收渔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二百七十六条之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一)》第三十四条之规定,破坏生产经营罪的追诉标准为“造成公私财物损失五千元以上的”。

  经县法院一审判决,张某某等四被告人分别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不等刑期。

  明知下游有人养殖了石斑鱼,也明知鱼精的毒性,只因一时嘴馋,图个快乐,却捅了个大篓子。这样的犯罪,真是得不偿失!

  淳安是山水名县,水域遍布各个村落,这样的环境,每一个人都应该珍惜和爱护。这些年来,毒鱼、炸鱼、盗鱼案例时有发生,不但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正常经营者带来了伤害。对于这种行为,我们应该坚决说不。如果因一时兴致或是贪图一时小利而触犯了法律,被贴上违法乱纪甚至是犯罪的标签,这实在太不光彩!(记者 方俊勇 通讯员 王芳)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程贤高 方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