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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量血压”引发的一场“血案”
2013-09-23

  今年夏天,汾口镇畹墅村一位50多岁的妇女汪某因连日高温闷热晚上感到胸闷头晕,第二天早上七点多卫生服务站尚未开始正式上班,汪某便已早早来了。“我昨天来量过,今天想再量下”,听到汪某如此说,此时正在烧水打扫卫生的工作人员丰某边开电脑边不耐烦地说了句“量血压又不是做试验”,汪某一听气急败坏道:“你竟然不给我量,我要投诉你”,便情绪激动地骂骂咧咧摔门而去。
  
  没想到汪某第四天便发病住院,当天就不幸死亡了。汪某的家人听说当时汪某来服务站是受刺激了,认为汪某的死服务站也有责任。于是几次闹到汾口镇卫生服务中心要求赔偿并处理丰某。而卫生服务中心认为这件事只是个别工作人员服务态度问题,与汪某的死亡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双方当事人就此事申请汾口镇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一开始,家属方要求卫生服务中心赔偿5万元,但调解员观察到死者的大女儿在讲出这个数字时语速急促且音量极小,明显反映出她的底气不足。于是在谈话间隙给在座的人讲解了相关法律条文并分析了相应法律关系。此时家属的态度开始有些转变,他们认为卫生服务中心跟汪某的骤然离世是肯定有联系的,应该对此进行相应赔偿。卫生服务中心代表则认为汪某当日来服务站是免费使用农村医疗设备,不是医疗诊治行为,己方对此没有任何责任需要承担。而对于丰某服务态度不好的事件已作出相应处理并在现场通报处理结果。家属听闻院方的发言后,情绪又立刻激动起来。汪某的二女儿甚至起身表示不愿再谈。
  
  调解人员将其劝回座位后开始分别做双方工作,最终双方同意在一万元以内的幅度进行协商,经过三个多小时的调解工作,卫生服务中心出于人道自愿给予家属精神补偿人民币9990元,并签订调解协议。
  
  【法理分析】《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规定:医疗事故,是指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诊疗护理规范、常规,过失造成患者人身损害的事故。可见本案中,汪某前往村卫生服务站测量血压遭拒几天后病发死亡的事件不属于医疗事故。
 
  笔者注: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以及村级卫生服务站的设立极大地方便了当地群众,使得农村居民也能便利地享受基本卫生保健和医疗条件。与此同时,社区医疗水平的高低,直接关系到老百姓生命健康的保障问题。在不断完善农村医疗卫生硬件条件的同时提高从业人员的服务水平显得尤为重要。(通讯员 王晓婷)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志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