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哥哥伤人逃逸 妹妹窝藏判刑
2013-11-18
哥哥伤人逃逸 妹妹窝藏判刑

  哥哥因为故意伤害罪被缉捕,妹妹为哥哥汇款帮助逃匿,构成窝藏罪。近日,县法院开庭审理了陈小妹(化名)窝藏罪一案,判处被告人陈小妹拘役三个月,缓刑四个月。

  2012年6月10日凌晨2时许,陈小妹的哥哥陈某与朋友苗某、王某某在千岛湖镇明珠路一家烧烤店吃夜宵,因相互敬酒,与邻桌吃夜宵的三名顾客发生争吵并引发打架。苗某心生不满,与陈某、王某某一起,从租住房内取回三把砍刀,将三名顾客砍伤。事后经法医鉴定,其中一名被害人因被砍伤导致失血性休克,已构成重伤,另外两名被害人分别构成轻伤和轻微伤。

  事情发生后,陈某也是非常害怕,为了逃避法律追究,他开始了逃亡。但由于事情仓促,他身上并没有带多少现钱,于是在第三天,他让自己的亲妹妹陈小妹汇了2000元钱过去。侦查机关曾在事发后的第一天,便依法传唤了陈小妹,并告知其哥哥涉嫌犯故意伤害罪的相关情况。在这种情况下,陈小妹接到哥哥的求救电话,仍然“义无反顾”将钱汇出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条第一款之规定,明知是犯罪的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其逃匿或者作假证明包庇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陈小妹的行为已经构成了窝藏罪。

  法庭上,因陈小妹自愿认罪,且考虑到系出于亲情犯罪,悔罪表现良好,对其适用缓刑不会再有犯罪的危险,故对其宣告缓刑。被告人陈小妹在上诉期内没有上诉,本判决现已生效。    

  (记者 王筱倩 通讯员 王芳)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