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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骑电动车 撞人进班房
2014-04-05
醉骑电动车 撞人进班房

    “我只知道醉酒驾驶机动车会判刑,没想到喝完酒骑辆电动车也要坐牢,太严重了。”醒酒后的王某懊悔无比。

    喝了3两杨梅酒后骑车撞人致伤

    王某平时喜欢喝点酒,二轮“电驴”是他出行的代步工具。

    今年1月18日下午,在堂弟家喝过三两杨梅酒的王某,骑着他的二轮电动车出门回家。途经威坪镇虹横线1KM+90M路段时,他与一位60多岁的行人发生了碰撞。两人随即倒地受伤,各自的大门牙也都被磕掉一大半。

    交警赶到现场后,闻到王某身上有一股浓重的酒味,遂带其到医院抽血检验酒精含量。很快,检测结果出来,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达到90mg/100ml,属于醉酒。这时,王某才承认自己骑车上路前在堂弟家喝了三两杨梅酒。不过,他坚持认为自己骑的是二轮电动车,没什么关系,因为这在农村很平常。王某最初认为只要其赔偿对方伤者的一切医药费,就可以私了这件事。
殊不知,事情远没有王某想得如此简单。

    二轮“电驴”被认定为超标,醉酒驾驶触犯法律

    之后,交警将王某案发时骑的二轮电动车送到浙江省出入境检验检疫鉴定所,由专业人员对该辆电动车进行车辆技术的司法鉴定。

    结果显示,王某所骑的涛涛牌二轮电动车并不符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非机动车”的范畴,从其技术标准来看,属于电驱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类型,为机动车范畴。调查还显示该辆二轮电动车系无牌车辆,且王某也没有取得相应的驾驶执照。

    交警认定:第一,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第二,由于王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已经达到醉酒标准(80mg/100ml),且其所驾驶的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其行为已涉嫌危险驾驶罪,于今年2月10日决定对王某刑事拘留。

   切记:未配脚踏骑行装置,时速超过20码的电动车属于机动车范畴

    我们平时在买电动车的时候,很多销售商往往会说,电动车属于“非机动车”, 安全方便,简单易学,根本不需要考取什么驾照。但问题是,现在马路上飞奔的那些“电驴们”,又有多少不是“超标”行驶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十九条第(三)项和《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机动车”包括各类汽车、摩托车和轻便摩托车(含动力驱动的三轮及以上车辆,燃油驱动的两轮及以上车辆,电驱动的最高车速大于20KM/H的两轮车辆)。

    《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最高车速应不大于20km/h;电动自行车整车质量(重量)应不大于40kg;电动自行车必须具有良好的脚踏骑行功能,30min的脚踏行驶距离应不小于7km;电动自行车的电动机额定连续输出功率应不大于240W。不符合上述标准,不属于非机动车范畴。

    其实,本案中的王某并不是第一个因醉驾二轮电动车而被判刑的被告人。之前的很多报刊都曾报道过“超标”二轮电动车属于机动车的相关内容。但类似的案件仍然不断重复发生。

    安全这根弦需要自己来把握。不论你酒后驾驶的机动车还是非机动车,都要受到法律的惩罚。依照相关法律规定,醉骑非机动车,会处以罚款人民币50元的行政处罚;醉驾机动车,就会以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刑,并处罚金。每天风尘仆仆的我们万万不得心存侥幸!  (记者 徐爱梅   通讯员 任璀霞)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