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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保护千岛湖鱼类的产卵繁殖,实现渔业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浙江省渔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现将千岛湖湖区实行季节性休渔的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休渔期
自2014年4月15日12时起至2014年7月15日12时止。
二、休渔区
汾口毛家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安阳游畈铁塔以上至水头浅滩;富文石门大桥以上至水头浅滩;临岐奎星桥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千岛湖镇汪宅口以上至水头浅滩;左口叶棋林场以上至水头浅滩;姜家老栏网以上至水头浅滩;梓桐坑村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宋村码头以上至水头浅滩;威坪河口航标以上至水头浅滩。
三、在休渔区(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任何捕捞(包括垂钓作业)活动;禁止收购、销售非法捕捞的渔获物,禁止在鱼类洄游通道上设置断江拦网以及在常年禁渔区拦网界上安装畚斗网。
四、在休渔区(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等禁用的工具,或使用禁用的捕捞方法捕捞水产品的,按照非法捕捞水产品罪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五、休渔期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季节性休渔区从事采砂作业活动。
六、沿库各乡镇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季节性休渔工作,切实加大巡查力度,强化管理。渔政、公安、工商、水利、财税、交通、环保等部门要密切配合,协同沿库乡镇全方位地做好季节性休渔工作。
七、有关渔业生产单位和个人必须严格遵守休渔期制度有关规定,凡违反者由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所属的渔政监督管理机构依法予以处罚。
八、本通告自2014年4月15日12时起实施。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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