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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打假”敲诈勒索太不该
2014-05-19
借“打假”敲诈勒索太不该

  为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打击违法犯罪行为,我国先后出台了《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食品安全法》,为食品安全起到了保驾护航的作用。2014年3月15日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更是为知假买假者正名,也就是说即使是知假买假者仍然属于消费者,甚至可要求十倍的赔偿。可以说这一规定,让所有的生产者、销售者意识到诚信经营的分量,否则将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这样的规定让消费者拍手叫好。

  但假一赔十的“罚则”条款却给部分好逸恶劳的不法分子很大的诱惑,这群人把法律规定当作他们捞骗财的捷径。像前不久的邓某、钱某和梁某,就上演了一场看似打假实为敲诈的“好戏”。

  去年年底,邓某带着妻子、孩子到老丈人家探亲。由于邓某一直没有稳定的工作,整年四处打工,家里的经济条件也十分拮据,所以每次到老丈人家里,都免不了要听老人的唠叨。于是心中郁闷的邓某便喜欢在大街上转悠。那天,邓某走进一家小商店,无意间看到很多过期的酒,便动起了歪主意。邓某心想,近年关了,何不趁机捞一笔横财?赚到钱了也好向老丈人一家炫耀。接着就联系了钱某,钱某又带了梁某,于是就顺了那句三个臭皮匠顶个诸葛亮的举动,三人一合计,赚钱的好路子便有了,这路子就是“假一赔十”。

  邓某一行三人先瞅准那些看上去不起眼的小店,然后在店内寻找购买过期的酒,然后将酒倒掉后拿着空酒瓶回到店家,以喝了该酒造成肚子疼痛等身体不适为由,向店家敲诈钱财。打定主意后,邓某、钱某、梁某分工合作,由邓某购买酒,钱某和梁某假装喝了过期酒后肚子出现疼痛,然后三人一起向店主索要钱财。若店家不从,三人就威胁要举报到工商局,并且还扬言要破坏店家的声誉,让店家生意做不下去。

  而商店的确是出售了过期的商品,店家也自知理亏,为了息事宁人,便答应邓某等人的要求,按照商品出售价格的十倍赔偿了邓某三人。邓某三人看到赚钱这么轻松,便一发不可收拾,短短两三天内,以同样的方式敲诈了四户经营户。但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不法行为总有落网的一天。在最后一起作案中,由于不能与店家的赔偿数额达成一致意见,店家一气之下报了警,邓某三人的违法犯罪勾当被揭露。

  案发后,邓某等人一直拒不认罪,辩称他们的行为是合法的打假行为,获得十倍赔偿也是与法有据的正当维权。但是,邓某三人的行为明显超出了知假买假的打假行为范畴,采用的是一种威胁的方式,强迫经营者赔偿,甚至数次索要的赔偿数额远远超过商品价格的十倍。

  庭审中,在强有力的证据面前,三被告人均表示认罪,并且承认自己的确是想藉打假的名义去敲诈勒索他人的钱财。本案经一审判决,判处三被告人犯敲诈勒索罪,分别被处以拘役和有期徒刑。三被告人也表示认罪伏法。

  邓某等三人想利用法律,藉合法名义干违法犯罪的事情,实在可恶,理应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但从本案中也看到,那些明知过期商品还要向外出售的经营者,他们的行为同样可恶,是他们的违规经营,才给不法分子留了作案的机会。

  众所周知,我国目前的食品安全问题十分严峻,除了法律的规制外,更需要经营者的诚信经营。所以我们期待大家能从本案中吸取教训,对被告人一方来说,天上不会掉馅饼,想要不劳而获,终究会为自己的行为付上惨痛的代价;但作为被害人的经营者来说,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不贪小利是首当其冲,最终会赢得更大的收益。

  法律链接: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敲诈勒索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敲诈勒索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九十六条的规定:“违反本法规定,造成人身、财产或者其他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生产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销售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除要求赔偿损失外,还可以向生产者或者销售者要求支付价款十倍的赔偿金。”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食品药品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条:“因食品、药品质量问题发生纠纷,购买者向生产者、销售者主张权利,生产者、销售者以购买者明知食品、药品存在质量问题而仍然购买为由进行抗辩的,人民法院将不予支持”。

  (记者 徐爱梅 通讯员 王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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