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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驾扣证再醉驾 懊悔自己太侥幸
2014-05-19
酒驾扣证再醉驾 懊悔自己太侥幸

  案情简介:前一天因酒后驾车被扣了驾驶证,两天后抱着侥幸心理,喝了酒后在倒车时被交警查处。这起危险驾驶罪近日在淳安县人民法院审理。

  包工头方某,前一天晚上因喝了点酒,自以为没事,所以就开车回家。谁知在路上就被交警查获甚至还扣了驾驶证。第三天凌晨,方某因喝了点酒,驾驶证也被扣了,所以就让朋友开车从杭州回来。谁知车开到千岛湖花园饭店,停车时为了节省五块钱的停车费,方某就自告奋勇地将车开到附近酒店的停车场去停车,车子刚开出不到一百米就被交警当场查获,因涉嫌无证驾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最终以危险驾驶罪被法院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被告人方某,你前天已因饮酒驾驶机动车被交警暂扣驾驶证,为什么今天还要酒后开车?”公诉人在法庭上询问。

  面对法官,方某显得有些懊悔,“主要是因为我自己的法律意识淡薄,以为只开这么短的路应该没有关系,况且又是凌晨,所以抱着侥幸心理。”

  在作最后陈述的时候,方某倒是有些急了,“我是做土石方工程的,我的生意离不开我,我家里有八十多岁的老母亲,小孩子才七个月,家庭情况很特殊,希望法院能够减轻处罚,我下次一定改正。”

  “现在当庭宣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被告人方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

  法官说法:酒后驾驶机动车行驶的行为可能被处以行政处罚,达到醉酒标准的,则触犯我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规定,构成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然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场所。本案中,方某第二次醉驾行为虽然只开很短的路程而被查获,但驾驶机动车的范围仍为公共道路,仍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故应作为危险驾驶罪处理。

  在此提醒广大司机朋友,酒后驾车的危害性并不以驾驶路段、行驶距离、行驶时间为标准,而是综合考量其驾驶行为是否对公共安全具有危害性来判断。

  (记者 徐爱梅 通讯员 张帆)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