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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千岛湖镇城区开展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的通告
发布时间:2014-05-29 09:29:17

  为加强犬类规范化管理,预防和控制狂犬疾病,保障公民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维护社会公共秩序,营造文明、健康、和谐的社会环境,根据《杭州市限制养犬规定》、《千岛湖镇限制养犬管理暂行规定》,决定在千岛湖镇城区开展养犬集中整治行动,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时间安排

  集中整治时间:2014年5月28日至6月30日;

  便民服务时间:2014年5月29日至6月8日,每天上午7:00-9:00,在千岛湖镇各社区门口设立犬类办证点,方便群众办证,并向现场办证以及已办理犬证的养犬户免费发放狗绳、拾便器、垃圾袋等养犬物品及相关资料。

  二、整治要求

  1. 办理宠物犬《养犬许可证》的相关要求

  按照两个《规定》,饲养宠物犬必须办理《养犬许可证》并每年年检一次。为此,特要求饲养宠物犬的居民必须为宠物犬办理《养犬许可证》或进行年检。办证时,养犬户主须提供身份证复印件以及犬只的1寸、5寸的大头照各一张,缴纳管理服务费每只第一年为500元,第二年开始每年200元。每户限养宠物犬一只。

  宠物犬办证地点: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建管窗口,联系电话:64819839。

  2. 严格遵守宠物犬遛犬的相关规定

  经登记的宠物犬牵领出户,必须遵守下列规定:①须在规定的时间遛犬,允许犬只出户的时间为19时至次日7时;②为犬只佩带统一制作的犬牌;③佩束犬链并由成年人牵领、看管;④携带《养犬许可证》和《犬类免疫证》。⑤犬在户外排泄粪便的,携犬人应当立即予以清除。

  3. 严禁宠物犬出入的场所

  宠物犬禁止出入下列场所:除小型出租车以外的公共交通工具和电梯;党政机关及学校、儿童活动场所;影剧院、博物馆、展览馆、歌舞厅、体育馆、游乐场等公众文化娱乐场所;酒店、商店、集贸市场、医院、车站、浴室、广场等公共场所。

  三、违章犬只处置

  1. 千岛湖镇禁养大型犬、土犬和烈性犬,大型犬、土犬和烈性犬须在6月8日前迁出千岛湖镇建成区,否则一律依法处置;

  2.养犬户每户限养1只宠物犬,若饲养2只以上宠物犬,请在6月8日前自觉将超限犬只迁出千岛湖镇建成区,否则一律依法处置;

  3. 依法暂扣的违章犬、流浪犬,须在7天内认领或补办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逾期的,视为无主犬予以处置。

  4. 犬类收容所地址:南景路隧道口城管辅助房工地内,联系人:方圣满,联系电话:24822327  15168357438

  四、违章养犬行为处罚

  对违反规定饲养、经营犬只的行为,由公安、工商、农业、城管等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犬类管理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集中整治举报电话:

  12319   96310    64837916

  特此通告

  淳安县人民政府

  2014年5月28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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