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淳安县人民政府已作出《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千岛湖镇老汽车站隧道、公共停车场及改造工程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淳政发[2014]19号)。为切实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确保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第十三条的规定,现将房屋征收的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目的:千岛湖镇老汽车站隧道、公共停车场建设及改造
二、征收范围:
1.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25号、128号县长运发展有限公司所有房屋(不含大江南酒店、洪泰娱乐城);
2.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23号县消防大队所有房屋;
3.千岛湖镇新安大街125号长运发展有限公司职工宿舍楼;4.县交通投资公司所有的在征收红线内的土地。
总建筑面积9660(具体以房屋征收规划红线为准)。
上述被征收房屋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同时收回。
三、征收部门和实施单位:淳安县城乡建设和城市管理局
四、征收与补偿政策:《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杭政[2011]40号)。
五、征收实施期限:
1.签约期限:2014年8月31日前;
2.搬迁期限: 2014年10月31日前。
六、征收实施期间,在征收范围内不得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和改变房屋用途等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规划、国土、建设、房管、工商、税务、卫生等有关部门暂停办理相关手续,暂停期限为一年。
七、房屋征收部门和征收实施单位应当按照《千岛湖镇老汽车站隧道、公共停车场及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实施房屋征收。
八、被征收人按照《千岛湖镇老汽车站隧道、公共停车场及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可以选择货币补偿或房屋产权调换其中一种安置方式。
九、被征收人应当积极配合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千岛湖镇老汽车站隧道、公共停车场及改造工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方案》,在征收决定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与房屋征收部门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十、房屋征收部门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后,被征收人应当在房屋征收决定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十一、被征收人如对《淳安县人民政府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淳政发[2014]19号)不服的,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60日内向杭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起3个月内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特此公告。
淳安县人民政府
二○一四年六月十三日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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