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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出许可范围 伐木同样犯罪
2014-07-03
超出许可范围 伐木同样犯罪

  森林资源是一项有限的宝贵资源,为保护这项资源,国家通过刑法确立了盗伐林木罪,滥伐林木罪,非法收购、运输盗伐、滥伐的林木罪等,以严厉打击破坏森林资源的犯罪行为。我县虽然森林资源丰富,在保护方面也做了一定的工作,但无论措施怎么得力,滥伐林木的现象也屡有发生。那些丰富的资源还遭到滥砍乱伐人的严重破坏。

  王某是我县某村负责林业方面的村委干部。2011年9月,为了村民建房的需求,村委决定组织采伐杉树,王某负责组织人员采伐。经过数日的砍伐,采伐证审批范围内的杉木已采伐结束。为了搬运的方便,王某以村里需要杉木搭桥为由,擅自决定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砍伐杉木216根,共计立木蓄积21.6立方米。

  根据刑法第三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违法森林法的规定,滥伐森林或者其他林木,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森林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虽持有林木采伐许可证,但违反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时间、数量、树种或者方式,任意采伐本单位所有或本人所有的森林或其他林木的,数额较大,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在2004年3月进一步明确了对于在林木采伐许可证规定的地点以外采伐本单位所有的森林,数量较大的,以滥伐林木罪定罪处罚。

  王某在采伐许可证许可的地点外砍伐了21.6立方米,已达到数量较大,法院以滥伐林木罪判处王某拘役二个月,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庭后,王某表示忏悔,因为不懂法,才酿成大错。采伐林木需有度,切莫滥伐而触法!

  (记者   徐爱梅   通讯员  苏园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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