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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释机会不珍惜 醉酒驾车又入监
2014-07-03
假释机会不珍惜 醉酒驾车又入监

  案情介绍:

  5月12日下午,刑事审判法庭里响起了法槌声,审判员对被告人童亮(化名)危险驾驶罪一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撤销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书对罪犯童亮准予假释的裁定。被告人童亮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与前罪没有执行的刑期一年五个月五天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五天,罚金人民币2000元。童亮为图方便,抱着侥幸心理危险驾驶,付出的沉重代价将是一年多的狱中生活。

  2013年8月的一天凌晨,童亮在维多利亚KTV喝酒、唱歌,结束后一下子没等到老婆来开车,便抱着侥幸心理自己驾车回家,不料刚开出百余米,就遇交警查酒驾而被查获,经酒精检测,童亮血液中的酒精含量为92mg/100ml,属醉酒驾驶机动车。案发后查明,童亮于2011年因犯其他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服刑期间,童亮因遵守罪犯改造行为规范,积极劳动,完成劳动生产任务,有悔罪表现,在服刑二年二十六天后被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假释。掐指一算,童亮提前五百二十天与家人团聚。但重获自由的童亮却不懂得珍惜,在假释考验期内醉酒驾驶而被法院撤销假释,实行数罪并罚。

  法律链接: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 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八十六条【假释的撤销及其处理】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在假释考验期限内,发现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判决宣告以前还有其他罪没有判决的,应当撤销假释,依照本法第七十条的规定实行数罪并罚。

  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关于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的行为,尚未构成新的犯罪的,应当依照法定程序撤销假释,收监执行未执行完毕的刑罚。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一条 【判决宣告后又犯新罪的并罚】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被判刑的犯罪分子又犯罪的,应当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依照本法第六十九条的规定,决定执行的刑罚。

  案例分析:

  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部分犯罪人,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经过执行一定刑罚之后,附条件地予以提前释放的制度。被假释的犯罪人,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遵守社区矫正的规定,没有再犯新罪,没有发现判决宣告以前的漏罪,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假释考验期满,就认为原判刑罚已经执行完毕,并公开予以宣告。如果在假释考验期限内,没有遵守法定条件,或者出现了以下三种情况:1、再犯新罪;2、判决宣告前还有漏罪;3、违反有关假释的监督管理规定,尚未构罪;被假释的犯罪人均应当撤销假释,予以收监执行余刑。本案中的童亮就属第一种情况,在假释考验期间又犯危险驾驶罪而予以撤销假释,将本次危险驾驶罪的刑期与前罪强奸罪没有执行的刑期实行数罪并罚。

  假释是对自新向善而有悔改表现的受刑人的一种奖赏,其适用是具有条件的,假释只适用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对累犯以及因故意杀人、强奸、抢劫、绑架、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或者有组织的暴力性犯罪被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不得假释。这样规定,是考虑到上述严重暴力性犯罪的罪行严重,再犯罪的可能性大,适用假释,不利于防止其再次犯罪。同时,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执行原判刑期二分之一以上,被判处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实际执行13年以上,才可以假释。

  对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        

  (通讯员 席维花 苏园园)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