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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淳经商遭事故 半年纠纷终化解
2014-12-15
在淳经商遭事故 半年纠纷终化解

  2014年12月1日,在临岐司法所调解员的努力下,成功化解了一起半年来悬而未决的交通事故赔偿纠纷。

  2014年6月8日下午3时许,文昌镇富山村村民方某驾驶拖拉机在临岐镇五庄村左(口)光(昌)线道路上行驶时,不慎与孙某发生因避让不及直接相撞的交通事故,造成孙某身体严重受伤及车辆直接报废。在事故发生后,方某当即拨打120及报警电话,并第一时间送孙某前往淳安县第一人民医院救治。后经交警部门认定,方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对此,双方均无异议。

  孙某是安徽省安庆市人,在临岐镇五庄村经营铝合金制作业。交通事故发生后,孙某在县一医院住院接受医治,由于对医院的诊治结果不放心,时隔一月后,孙某又前往安徽省合肥某医院进行复诊,此次诊治结果发现孙某胸腔、手指、膝盖等多处存在不同程度的骨折现象,随后在该院医生的建议下住院医治了20余天。在孙某出院后,方某以孙某擅自到外地医院医治为由拒绝赔偿,同时提出在安徽的医治时间方面有出入,双方当事人为此产生了争议。

  临岐司法所调解员经过了解后,先稳住双方当事人的情绪,随后看出方某对孙某第二次入院治疗的费用及住院伙食补助费有异议。方某提出:“如果第二次入院医治确实是因为此次交通事故造成,那么所产生的费用,自己愿意承担,但是住院伙食补助费竟然将陪护人也算在内,而且不仅仅算了住院期间,就是在家休养期间也算上伙食补助。”对于这些费用,方某表示无论如何都无法接受。

  调解员从法律、人情的角度向双方进行了讲解,法律规定住院伙食补助是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后,因其在医院治疗期间支出的伙食费用超过平时在家的伙食费用,而由加害人就其合理的超出部分予以补助的费用。陪护人是没有的,但是如果受害人由近亲属护理的,可以考虑向其支付一定的伙食补助费。不过出院后在家休养时,是没有伙食补助的。经过再三的解释,孙某表示让步。同时,孙某住院期间一般生活都不能完全自理,都是他妻子对他进行全天候护理,吃住都在医院。从人道主义上也应当予以必要的经济补偿。最后双方经过协商,住院伙食补助同意支付1800元。

  最终,方某共需赔偿各项费用39000元,至此双方达成了一致,本次调解也圆满结束。

  调解员介绍,在纠纷调解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要理性的思考、合理地对待,互让互谅,不能因一时之气导致两败俱伤,以求共同解决矛盾纠纷,构建和谐社会。 

  (记者 邵建来 通讯员 徐银根 潘凯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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