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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留弃婴隐患多 依法办理是正途
2015-02-16
私留弃婴隐患多 依法办理是正途

  弃婴是人类文明之殇,是全社会最弱势的特殊群体。虽然1992年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已从法律层面上否定了对弃婴的事实收养行为,但这种不经政府确认,仅以“私证”成立的收养行为成了人们的习惯。由此造成的弃婴来源复杂、收养关系不确定、当事人权利义务难保障等问题不断显现,影响了家庭和谐,也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

  2000年以来,在上级部门的统一部署下,我县针对弃婴的私自收养、收留先后开展了5次专项处理,大量弃婴通过合法收养程序进入家庭,得到妥善安置。但还有相当数量的弃婴未依法办理收养登记而私自收留抚养,不但违反了《收养法》的规定,更会导致这些弃婴(儿)在落户、入学、继承等方面的合法权益无法得到解决。

  按国家和省市县有关法律规定,为解决弃婴(儿)的户口问题,我县将继续执行针对公民私自收留(养)弃婴的清理政策。清理范围为2013年12月31日以前在淳安县域内发生的存量私自收留(养)弃婴行为。清理方式分三类,其中符合收养条件的,凭乡镇及相关部门出具捡拾证明、无子女证明、报案证明、DNA物检证明等材料到县民政局申请办理收养登记;不符合收养条件但本人要求继续抚养的,需凭相关证明及《清理审核表》、自愿抚养协议等材料,经乡镇及计生、公安、民政等部门审核后向公安机关申请按“非亲属”关系办理落户登记;弃儿已满14周岁的则需到公证机关办理事实抚养关系公证。

  根据规定,当事人需对提交的相关证明和材料真实性负责法律责任,以虚假材料和欺骗手段取得的清理结果始终无效。同时私下相送、外地买卖婴儿属违法行为,无法按清理程序办理并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

  相关部门再次重申,私自收留弃婴属非法行为,2013年12月31日以后发现的弃婴应向公安机关报案并送县福利院抚养,以任何理由私自收留弃婴的行为不受任何法律保护,此类对象将不会再实行专项清理政策。

  (通讯员 邵双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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