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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例适用刑事速裁 程序的案件被判决
2015-05-26
首例适用刑事速裁 程序的案件被判决

  5月11日,县检察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的案件,经法院一审后当庭判决。

  被告人王某系我县一农民,2014年9月的一天晚上,他在家晚饭期间饮酒后驾驶一辆普通正三轮摩托车,从瑶山驶往屏门方向,途经昌文线某路段被正在道路上执勤的交警当场查获,经杭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法医鉴定,被告人王某血液中的乙醇含量为96mg/100ml,其行为涉嫌危险驾驶罪。

  公安机关经侦查后,认为该案件符合刑事速裁程序,遂书面建议检察院以刑事速裁程序起诉,受理后,检察院经依法审查后认为:本案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符合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形式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的相关规定,且被告人同意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在8个工作日内做出起诉决定,并建议法院适用刑事速裁程序。

  县人民法院经审查后,决定适用刑事速裁程序,并经开庭审理后,当庭做出判决,判决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目前被告人未提出上诉。

  据了解,该案是检察院首例适用刑事速裁程序起诉、判决的案件。在审查起诉过程中,检察机关承办人严格按照刑事速裁程序的相关规定,充分保障了被告人享有的诉讼权利,严格细致审查案件,并通过释法说理,向被告人详细解释了刑事速裁程序的流程,最终使案件顺利以刑事速裁程序得到判决,为接下来的速裁程序办案过程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相关政策背景:2014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作出《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决定》。同年8月,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印发《关于在部分地区开展刑事案件速裁程序试点工作的办法》,杭州市被确定为18个试点城市之一。

  开展刑事速裁程序试点工作,是完善人权司法保障、贯彻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推进司法体制改革的重大举措,有利于推动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缓解政法机关案多人少矛盾;有利于充分发挥拘役、管制等轻缓刑罚教育矫治作用,最大限度地减少社会消极因素;有利于进一步提高刑事案件办案质量,切实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对进一步完善刑事诉讼制度,依法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具有积极示范作用。

  (记者 周雅婷 通讯员 严巧莉)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