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她不肯支付房屋分割款项怎么办?
2015-08-08

  汾口的李先生来电咨询:我弟弟李火星(化名)与江小小(化名)于2009年登记结婚,婚前,李火星购买了一套169万元的房子,当时只支付了76万元的首付,不足部分以按揭贷款的方式,每月从工资中支付。两人结婚后,因双方性格不合,导致经常吵架,无奈之下,只能分道扬镳,于2011年达成了离婚协议。双方在协议中约定,两人共有的一套商品房离婚后对半分割,且该房屋的所有债务由江小小负责。

  离婚后,我弟弟多次就房屋分割款项向江小小追讨,但都被江小小拒绝。江小小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仅为这套价值169万元的房屋支付了76万元的首付款,剩余的购房款均由李火星在离婚后支付。因此,江小小只能请求对该76万元首付进行分割,否则就须承担房屋的按揭贷款部分。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章献彪律师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

  根据李先生来电所称:李火星于2009年与江小小登记结婚之前,通过首付76万元,余款按揭方式购买住宅一套(总价169万元),2011年因夫妻感情破裂协议离婚,婚姻存续期间以按揭还款方式归还了部分房贷,根据离婚协议,双方将前述房产作为共有财产作了分割,约定:房产归江小小所有,江小小按房产价值一半折价补偿给李火星,购房剩余债务由江小小偿还。此后江小小未按约履行补偿款的给付义务,引起纠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八条第一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达成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该解释第九条规定:“男女双方协议离婚后一年内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变更或者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结合本案事实,虽涉案房产根据房款付款情况仅为部分产权归李火星和江小小共有,但双方在离婚时将该房产整体作了分割约定,系属民事法律关系权利义务意思自治的体现,符合法律规定,对李火星和江小小均具有法律约束力,且从财产分配来看也是公平合理的,且江小小在离婚协议签订生效后一年内也未提出要求变更或撤销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部分的请求,因此江小小拒付李火星房屋折价补偿款已构成违约,其抗辩理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如江小小拒不履约,李火星先生可依法通过法律途径主张权利。

  (通讯员 徐爱梅)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