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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亲代签的协议合法吗?
2015-09-22
母亲代签的协议合法吗?

  千岛湖镇的江女士来电咨询:2014年9月28日,我弟弟江伟(化名)带着同事刘火才(化名)驾驶摩托车在路上行驶时,与驾驶货车的方明(化名)发生追尾碰撞,事故发生后,造成我弟弟和刘火才两人死亡。经当地交警认定,我弟弟负事故的主要责任,驾驶货车的司机方明负事故的次要责任。

  后来,刘火才的妻子徐香香(化名)起诉我弟弟的妻子姜敏(化名)和儿子笑笑(化名)及保险公司,要求赔偿死亡赔偿金等共27万余元。起诉后的庭审中,原、被告达成了调解协议。保险公司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范围内赔偿原告59000元,姜敏与笑笑赔偿原告12万元。调解书生效后,姜敏把这份调解书让邻居宋先生看了一下,宋先生从调解书中发现,笑笑在原审时还是年仅三周岁的小孩,属未成年人,而当时是由其母亲代理签订调解协议的。该协议使笑笑承担了12万元债务的连带责任,应该是侵犯了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我想了解下,母亲代笑笑签订调解协议合法吗?

  笔者联系了浙江千岛湖律师事务所,并向该所的律师张承进进行了咨询。张律师针对江女士咨询的问题作了如下答复:

  在本案中,主要涉及三个问题,第一个问题即母亲姜敏代理仅三周岁的儿子笑笑参与诉讼和签字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十二条、第十四条、第十六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无诉讼行为能力人的笑笑由他的监护人姜敏作为法定代理人代为诉讼和签字,符合法律规定。第二个问题,本次交通事故的赔偿责任本应由姜敏的丈夫,也即笑笑的父亲江伟承担,因江伟已经死亡,作为其法定继承人姜敏和笑笑该如何承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的债务可以不负偿还责任。”本案中作为江伟的妻子在调解时,自愿承担赔偿责任,并无不妥。但作为年仅三周岁的儿子笑笑是否承担责任?其母亲代为签字承担责任的合法性值得商榷。我们认为如果笑笑没有遗产可继承,则不应对其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不然就是对笑笑合法权益的侵害。最后是第三个问题,如果江伟确实没有可继承的财产,作为笑笑的母亲姜敏,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一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提出证据证明调解违反自愿原则或者调解协议的内容违反法律的,可以申请再审”,向法院提出申请再审,以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

  (通讯员 徐爱梅)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