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司法局主办

当前位置 淳安普法 >> 以案说法
工伤认定 更期待人文关怀
2015-10-22
工伤认定 更期待人文关怀

  千岛湖新闻网记者 邵建来

  2014年8月20日,最高人民法院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有关情况,明确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工伤的四种情形。根据规定,职工在合理时间内往返于工作地与配偶、父母、子女居住地的合理路线的上下班途中发生事故的,亦可认定为工伤。

  在工作中,劳动者难免遭遇形形色色的意外伤害,而一些特殊伤害的工伤认定也会出现分歧与争议。下面的这则案例说明,无论意外伤害如何产生,工伤认定同样有法可循,同时,作为弱势一方,更期待人文关怀。

  一块西瓜皮引发的工伤认定纠纷

  近日,千岛湖司法所成功调处一起因“西瓜皮”而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

  伤者王兵(化名)系某单位员工,事发当日中午,王兵在去往工地上班的路上,不慎踩到一块西瓜皮而摔伤住进了医院,前后共花去医药费2万余元。王兵出院后多次找到用工单位相关负责人协商赔偿事宜但均未果,无奈之下,王兵来到千岛湖司法所请求帮忙。

  纠纷的经过其实很简单,当事人王兵当日中午从家中出发去上班的途中,因为脚踩到路人随意丢弃的一块西瓜皮,一个“人仰马翻”摔倒在地。王兵要求单位按工伤的标准进行赔偿,但是其所在的单位未给予解决。在了解情况后,调解人员认为,当事人王兵与单位之间其实主要存在两个方面的争议:一是王兵是否真是在上班途中受的伤;二是在上班途中脚踩西瓜皮摔伤是否可以认定为工伤。

  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在上班途中认定工伤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第一,上下班途中;第二,非本人主要责任;第三,受交通事故伤害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王兵是在上班途中摔倒,符合第一个条件;摔倒原因是踩到西瓜皮,这里有本人存在未注意路面情况的主要或次要责任;最关键的是王兵并非因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受到人身损害,故不符合第三个条件。因而不能够认定为工伤。

  至此,事清理明。一脸的无奈和沮丧,“我家经济条件不好,这么多医疗费该如何是好……”然而令王兵欣慰的是,该企业觉得,虽然王兵的伤从法律角度上讲不能算工伤,但毕竟是自己单位的员工,法律之余人情在,当即表示愿意主动承担王兵的治疗费用、护理费等相关费用,同时承诺王兵伤愈后还可继续在单位上班。调解协议签订的那一刻,王兵笑了……企业方身上的那种敢担当、负责任的态度和暖暖的人文关怀,也让记者为之点赞。

  哪些情况被认定为工伤?

  实际工作中,一些群众也打来电话咨询,在什么情况下受伤可以被认定为工伤呢?

  记者就此采访了县人社局有关负责人,该负责人告诉记者,根据相关规定,主要有7种情况可被认定为工伤。一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二是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三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或意外伤害;四是患职业病;五是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六是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七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工伤的其他情形。

  这位负责人还提醒说,参保单位和参保职工应该提前了解、掌握工伤事故的处理方法和程序,如果出现了一些事故、造成了一些伤害,就能及时有效应对。当出现事故后,应选择就近的医院抢救病人,所在的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提出工伤认定申请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工伤认定申请表;(二)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包括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三)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工伤认定申请表应当包括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以及职工伤害程度等基本情况。

  当然,我们最期待的,是劳资双方能否深刻领会法律法规精神,同时司法机关也能多些司法智慧,在具体的司法调处中进一步简化程序,做到公平公正,切实维护劳资双方的合法权益。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