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千岛湖镇的刘先生来电咨询: 2014年12月9日,我弟弟与张先生等8位朋友约好一起吃饭,饭局结束后各自准备回家。谁知酒量不大的张先生一出门就开始步入酒醉的状态,边走边吐,当时我弟弟问他要不要送他回家,他说自己能走。最后我弟还是叫了出租车把他送到了家,这时的张先生已醉得不省人事,无法行走。我弟只好与出租车师傅一起将他扶到床上。只因一时找不到他的家人,加上我弟弟的酒喝得也多,所以就跟着出租车回家了。
谁知张先生因酒后口干,自己起来找水喝,一不小心摔倒在卫生间,导致头部出血。后来,张先生的老婆就来找我弟弟,要我弟弟对他丈夫的病情负责,请问这些与我弟有关吗?我弟要不要对张先生负责?
带着刘先生咨询的问题,笔者走访了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章献彪,章律师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
我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结合本案事实,判断刘先生之弟是否承担责任,只要是看其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过错的程度。张先生在聚会中因刘先生之弟劝酒而饮酒至醉,其思维自控能力明显降低(依来电所称醉得不省人事,无法行走),此时作为刘先生之弟已经预见到对张先生醉酒后的言行不加以照顾、控制,将会产生风险性,应给予妥善的照顾及注意义务,刘先生之弟在将张先生送回家并扶至床上后,在明知张先生严重醉酒且家人不在而离开,未尽有效的照顾和注意义务,由此导致张先生醉酒后失去自控能力而摔伤,刘先生之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当然,张先生作为成年人,在与朋友聚餐时,应当预见到饮酒过量和醉酒的危害性,对自己的醉酒失控摔伤应承担主要责任。
(通讯员 徐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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