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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岐的郑先生来电咨询:2014年12月,我姐姐小琴路过李明家时,从楼上掉下一个花盆将她砸成重伤。通过医院抢救和医治后,共花去医药费15万元。这事通过法院判决,李明需一次性给付我姐姐15万元。谁知李明支付了12万元后,已无力再支付。
我姐夫找了李明无数次后,一直拿不到剩下的3万元。后来通过村委及当地政府的帮忙,请法院再次调解。调解过程中,考虑到李明的实际情况,决定由李明的单位来担保其余的3万元,然后每月从李明的工资中扣下1500元支付给我姐姐,也就是说要在两年内付清。请问,按照法律条文,我姐姐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可以分期给付吗?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章献彪律师针对上述情况进行了答复:
根据郑先生来电所称,郑先生之姐小琴与李明因物件致人损害的民事侵权责任纠纷引起诉讼,在生效民事裁判文书执行中就未支付的赔偿款达成付款协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第二款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国家的、集体的财产,侵害他人财产、人身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第108条规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无力返还的,经债权人同意或人民法院裁决,可以由债务人分期偿还。同时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30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申请执行人因受欺诈、胁迫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者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
综上,李明对郑先生姐姐小琴人身损害后果的赔付,依法为侵权之债,在法院判决之后,履行赔付义务中,就部分未履行剩余赔偿达成分期支付的和解协议(方案),符合民事法律关系中意思自治的民事行为原则,不违背法律规定。
(通讯员 徐爱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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