淳安县司法局主办

当前位置 淳安普法 >> 以案说法
在校生实习受伤该找谁赔偿?
2015-12-17
在校生实习受伤该找谁赔偿?

  千岛湖镇江先生来电咨询:我女儿江玲是一名大四学生,今年暑期实习,学校给她安排在杭州的一家企业。8月6日到该企业进行工作实习,因她虚心好学,刻苦认真,不到一周时间就掌握了各项操作技能,甚至完全能独立操作一台机器,于是师傅就请假休息一周,把该交待的事情都交待好,让江玲独立操作这台机器。谁知江玲在独立操作这台机器的第三天,不慎被机器割伤了手指,送医院被诊断为食指、大姆指粉碎性骨折,共花费医疗费4万余元。10月20日,江玲找实习的企业赔偿,企业要她找学校,理由是她属学生,什么费用该由学校找保险公司赔偿。江玲找学校处理这事,学校说江玲虽然是该校的学生,但发生事故是在企业正常的实习期间,学校已经尽到了对学生教育管理的义务,且学校与实习单位之间也签订了协议,而江玲受伤时是在为单位干活,故学校不应承担责任。请问江玲该找谁处理赔偿之事?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章献彪律师答复: 根据江先生来电所称,江玲作为在校大学生,由学校安排到企业实习,从事机械设备的操作工作,期间,江玲在独立操作机械设备中发生事故,导致手指严重受伤,对此损害后果的承担发生争议。

  我国《民法通则》第106条规定,公民、法人由于过错侵害他人财产、人身权的,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部2002年6月25日发布实施《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8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和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结合本案,江玲作为学校的在校生到企业实习,是学校教学内容的延伸和扩展,对江玲在实习期间仍负有安全教育和管理的义务,但从江玲实习工作的状态来看,作为学校疏于管理也是发生事故的原因之一,有一定过错;作为企业,江玲的实习单位,对实习生应进行安全教育的培训,提供安全的工作场所,虽然江玲实习期间,有企业安排师傅进行专业指导,但在江玲仅能独立操作机器,并未足以达到能够适合安全操作技能情况下,怠于管理,让其个人风险作业,最终导致事故发生,应负事故主要责任;当然,受害人江玲为大四学生,系成年人,作为实习生应当对其自身的作业风险具有预见能力,而且所进行的实习操作应当在师傅(指导老师)指导下进行,因其不当操作造成自身损害,也应承担一定过错责任。  (通讯员 徐爱梅)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 叶青 方志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