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争吵致人气绝也要担责
2015-12-29
争吵致人气绝也要担责

  前不久,村民沈某明知自身体质状况不好,但与人争吵时没有及时克制自己的情绪,最终死在争吵现场。与其争吵的人胡某,因没有及时“收火”,使争吵不断升级,造成沈某情绪失控突发疾病死亡,对死者的死亡也要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7月30日,某村在修建停车场的过程中,将施工中挖出的泥土堆放在旁边的毛竹园,于是导致该园中的毛竹压弯。因这片毛竹园是胡某承包的,于是胡某认为村委未经过他的同意,擅自占用他承包的土地,且损坏他的毛竹,所以与施工队发生了纠纷。当时,附近的村民见状就有人议论地是集体的,又不是他个人的……

  胡某听到这话后,立马质问:“哪个人讲地不是我的?”站在一旁的沈某马上回答:“地不是你的,谁叫你把毛竹种下去的?”胡某便回答:“是你叫我种的。”双方持续争吵了几分钟后,沈某的身体突然往后仰倒,在场的人见状后火速打电话急救。等医务人员到达现场,经检验沈某已经死亡。

  之后查明,死者沈某于2014年5月曾因脑梗塞、脑供血不足、原发性高血压3级、心房颤动至当地医院住院治疗过。

  事后,死者近亲属将胡某诉至法院,要求胡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等。

  法院经审理依法判决被告胡某承担各项费用10%的责任。

  法官说法

  对于该案的判决结果,法官指出,沈某死亡因其自身患有高血压及心脏疾病所致,与胡某的争吵行为不存在必然的因果关系。但两人的争吵行为亦是引发沈某死亡的一个外在诱发,属于民事侵权,仍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从责任大小比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故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可以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但侵权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受害人只有一般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责任”的规定,沈某明知自身体质状况,在与人争吵时未能控制自身情绪,所以对自己死亡结果的发生存在过失,应负主要责任,故依法判决胡某承担10%的赔偿责任。  (通讯员 徐爱梅 李霞 任璀霞)

  千岛湖新闻网 编辑:叶青 方志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