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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合同有用吗?
2016-04-28
口头合同有用吗?

  通讯员 徐爱梅

  千岛湖镇江先生咨询:我与刘先生是在业务交往中相识的。2014年9月,我为刘先生承建的一家厂房做防水涂料工程,当时我们双方只是口头约定了各自应履行的义务。工程施工过程中,刘先生只支付给我工程款9万元。工程完工后,我立马与刘先生进行工程款结算,并且还明确了我所做的防水涂料工程款总额为19万元。与刘先生结算时,我们约定好扣除已付款,尚欠工程款10万元由刘先生于2015年2月底付清。谁知刘先生到时间不把尚欠的10万元工程款付给我,我找他,他一直不见。打电话给他,他要我把合同或者欠款收据拿来看看,我简直无语了,明明是他违约了,还要来这一套。请问,我该如何维护自己的权益?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的主任章献彪律师答复:根据江先生来电所示:2014年9月,江先生承揽刘先生厂房工程的防水涂料业务工程部分,完工后经结算工程款总价为19万元,刘先生以没有合同或欠款凭据为由拒付余款10万元。

  我国的《合同法》第10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合同法》第60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结合本案,江先生与刘先生就厂房防水涂料工程及完工后结算达成口头的协议对双方均是有法律约束力的民事行为。刘先生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款,江先生有权依《合同法》的规定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当然,如由此发生纷争导致诉讼,作为江先生要承担口头合同及相关约定内容的举证责任,如无法最终证明双方口头约定,也可以以实际施工人身份向其主张工程款的权利。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