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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笔交通事故赔款该归谁?
2016-09-08

  通讯员 徐爱梅 王文佳

  年近70的吴某是里商乡的一个孤寡老人, 2014年年底,一场突如其来的车祸导致吴某身受重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该起事故经淳安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吴某与肇事司机周某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

  本来案子的事实已很清楚,处理起来也不麻烦,可真正开始处理时,问题却来了。吴某孤身一人,这笔交通事故的赔偿款该给谁呢?在处理的过程中又该由谁来主张呢?

  事发数月后,淳安法院先后收到了两份起诉状,原告均前来主张吴某的交通事故赔偿款。其中一个案子的原告是叶某,她自称是吴某的养女;另一个案子的原告是吴某家已经移民到外地的同父异母的三位兄弟姐妹。

  面对这种情况,淳安法院决定将这两个案子合并审理。该案在审理过程中,三位兄弟姐妹指称叶某并非吴某法律意义上的养女,她只是农村俗称的干女儿。

  经承办人赴吴某所在的村调查,虽然村委认可叶某与吴某的收养关系,叶某从小也确实经常待在吴某家中,但因其生父家与吴某家中间仅隔一幢房子,其与生父家有无脱离联系?她到底算是“养女”还是“干女儿”?这些都有待证实。如果是养女,则叶某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排除了第二顺序近亲属兄弟姐妹们的赔偿请求权;如果是“干女儿”,则没有法律意义,兄弟姐妹们作为吴某的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获得赔偿款。

  本案第二次开庭审理时,一份关键证据的出现决定了案件的走向。该证据是一份遗书,经鉴定系吴某本人书写。吴某在遗书中称:“叶某是我养女,我老了以后需要她的照顾,我死后的遗产都归叶某。”

  淳安法院经审理认为,叶某与吴某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确系从小跟随吴某生活,并由吴某抚养成人。原告叶某成年后也对吴某尽了子女应尽之照料、扶助义务,吴某本人亦通过遗书形式认可其与叶某的养父女关系。法官在审理过程中考虑到原告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出台之前就被吴某收养,其所在村的村委及群众均公认其养父女关系,甚至共同生活,他们虽未办理收养手续,但也应按收养关系对待,故原告叶某应为吴某的第一顺序继承人,为本案的赔偿权利人,所以支持了叶某的诉讼请求,驳回了三兄弟姐妹的诉讼请求。

  本案宣判后,三兄弟姐妹不服,向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经审理,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现实生活中,许多收养与被收养人为了自己的利益,草率地确定关系,但在担责与义务、继承与权利时往往问题多多。为此提醒大家,如需收养还得符合法律规定,该走的程序必须要走,不然到了紧要关头,双方的权利义务将无法确定,合法的权益也难以维护。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