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撬门搬物抵债犯法吗?
2016-09-03

  千岛湖新闻网通讯员 徐爱梅 整理

  千岛湖镇刘先生来电咨询:江先生于2015年1月16日向我借了30万元钱,借条上写明借款日期、还款日期,甚至还标注好需付利息。可到了还款之日,我多次找江先生还款,江先生都说现在手头很紧,等有钱立马会还的,利息也是一分不少的。3个月后,江先生不仅电话不接,手机关机,甚至连人影也找不到了。向人打听后都说他欠款太多,上门讨债的人不少,于是逃了。无奈之下,我只有叫了三个人去撬他家的门,然后搬走了一些值钱的物品用于抵债,请问我这样做算犯法吗?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章献彪律师答复:根据刘先生来电所称,江先生向其借款违约未还,刘先生为实现债权,强行撬进江先生家门并搬走相应物品抵债。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原则。民事活动必须遵守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应当遵守国家政策。

  本案中,江先生逾期未还借款,刘先生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而采取的自力救助的行为应当合法,刘先生在未经江先生同意(协商一致)的情况下,私自撬门搬走江先生财物用于抵债,是一种破坏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同时,民事主体之间民商事行为的追责维权中,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民事诉讼程序中,强制措施必须由人民法院决定,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允许采取非法拘禁或者非法私自扣押他人财物追索债务。因此,刘先生未经债务人同意撬门搬物抵债的行为违法,且其未经同意入侵他人住宅,搜查他人财物等行为极易产生其它法律责任和风险。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