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儿媳有权让我搬出住房吗?
2016-10-17
儿媳有权让我搬出住房吗?   通讯员 徐爱梅 整理

  千岛湖镇江女士咨询:我早年丧偶,2005年,独生儿子要我把老家的房子卖给邻居,然后随他一起来千岛湖居住。我按照儿子的意思,卖掉了房子,然后把钱全部交给了儿子,从那时起我就一直随儿子一家共同生活。今年6月,我儿子发生意外去世。现在儿媳妇欲再婚,并以现有的住房是她和我儿子购买的,与我无关,而且她没有赡养我的义务。我说我当时把老家房子卖掉,钱都交给我儿子了,买这套房子应该也有我的一份,她说没看到我的一分钱。请问,她有权利让我搬走吗?

  浙江泽道律师事务所章献彪律师答复:根据江女士来电所示,2005年江女士儿子媳妇购房,期间江女士出资部分给儿子,2016年6月儿子因事故身亡,其儿媳是否有权要求江女士搬离住房?

  我国《物权法》第9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第39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第29条规定,因继承或受遗赠取得物权,自继承或受遗赠开始时发生效力。我国《继承法》第2条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结合本案,无论江女士在儿子媳妇购房时是否有部分出资,但房产登记在儿子媳妇名下(即便江女士有部分出资,依法可视为对儿子媳妇的赠与),依法为江女士儿子媳妇夫妻共有财产。2016年6月江女士因儿子发生事故身亡,其儿子名下享有的财产份额作为遗产,若无遗嘱情形,由法定继承人继承,江女士和媳妇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对江女士儿子遗产均有同等份额继承权,涉及本案房产也同样。因此,对涉案房产,江女士因继承而产生相应份额的财产权益,与儿媳共同享有所有权,作为儿媳,无权要求江女士搬离住房。

 

千岛湖新闻网 责任编辑:叶青 范小青